第一节 古希腊时期

一、古希腊经济状况

公元前2000年中期,希腊文明首先在克里特岛获得发展,克里特文明以岛屿北部的克诺索斯为中心,在弥诺斯统治时期臻于极盛。公元前1650年,古希腊出现了迈锡尼文明。在征服了克里特岛之后,迈锡尼人成了整个东地中海地区活跃的商人,他们的贸易范围跨过海洋远及埃及。[1]在公元前十二世纪至公元前九世纪,希腊处于“黑暗时代”,但其也没有与世隔绝。公元前四世纪希腊城邦国进入黄金时期,同西地中海沿岸的国家间商业交往非常活跃。[2]《剑桥古代史》记载:“雅典公民不仅可以享受阿提卡的橄榄油和葡萄酒,而且可以食用黑海的谷物和干鱼,品尝腓尼基的椰枣和西西里的干酪,可以穿波斯的拖鞋,睡爱尔兰的床铺,枕迦太基的枕头。”可见,古希腊的经济十分繁荣,海外贸易非常发达。

二、法律冲突现象产生

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特尔菲(Delfhi)的圣理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公元前八世纪,城市国家开始出现,每个城市国家被称为“polis”——城邦,后来比较著名的大城邦有斯巴达和雅典。各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这样就具备了不同社会的法律体系充分成熟后开始相互影响的历史条件,法律冲突自然而然出现。公元前592年经过梭伦立法,民众大会成为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的最终受托者,但是此时的民主只是统治阶级的民主,雅典出生和祖籍是雅典的人们组成的公民集团统治着雅典,大量的自由民无法获得公民身份,他们只能以外侨的身份住在雅典[4],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另一个根源。

古希腊文学也反映了法律冲突状况。公元前442年,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创作的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就上演了宗教法和统治者命令的冲突。希腊人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遭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克里奥(Creon)国王禁止人们为违反法律的安提戈涅的兄弟普雷尼克(Polyneiks)举行葬礼,但安提戈涅仍然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安葬了她的兄弟。她阐述了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明天,永恒地存在着,没有人能确知它们的生成之时,我不怕激怒任何人,为了捍卫它们。[5]艺术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此时各个时代法学家所关注的不同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已经存在。

三、古希腊国际私法状况及评价

英国法学家保罗·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认为当时的希腊已经存在国际私法,但很难确定希腊是否存在类似现代意义的法律冲突规则的规则,他认为古希腊可能有这样的规则。[6]希腊托勒密王朝的埃及提供了一些被认为是最早冲突规范。从鳄鱼墓穴中木乃伊体内发现的一份莎草纸记载了一系列公元前120—前118年颁布的法令,其中一条是解决希腊和埃及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7]莱瓦尔德(Lewald)认为,这条法令规定,如果用埃及语言与希腊人签订合同,则埃及人可以在埃及法院起诉希腊人,这条法令中包含了明确的冲突规范。明确确定的语言是选择管辖权有关的连接因素,其被认为是当事人自主原则,通过选择习惯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因此也间接地选择了适用的法律。[8]美国法学家梅西·赞恩指出,雅典城邦之间通过缔结条约来实施国际私法,通过这种公约,一国公民的权利在另一个国家也能得到保护。这些公约给予了缔约国国家的公民享受其居住国家的法律的权利。希腊人在许多方面发展了国际公法和一些国际私法。[9]实际上,有一些国际公约中包含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萌芽,比如:在Ephesus和Sardes之间签订的条约中就有规定,对于侵权诉讼由行为人所属城邦法院管辖,并依该地法律判决。[10]

法国国际私法学者亨利·巴蒂福尔也曾指出:古代希腊各城邦国家之间为了缓和相互之间的紧张关系,便利城邦之间的商贸往来,协调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民商事冲突,逐渐开始形成一些承认外邦人法律地位的制度,比如保护或款待制度和条约制度。按照亨利·巴蒂福尔的解释,所谓保护或款待制度,是指自荷马时代就已经形成并一直得以延续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通常规定外邦人受到本城邦市民(外国人利益的保护者)的保护和监督;而所谓条约制度,则指古希腊社会的城邦之间经常相互约定给予位于本邦范围内的外邦侨民全部或部分私法权利的“权利互惠条约”。[11]保护制度和条约制度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从希腊的城邦制度、对外国人的态度和海外贸易状况看,古希腊已经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同时存在城邦间争议解决的简单冲突规范,可以说古希腊时期国际私法已经萌芽。

美国法学家荣格认为在古希腊时期不会产生国际私法,并举出了种种理由。当一个政治单位中法律给予的保护取决于市民身份的时候,外邦人到地方法院参加诉讼和有权获得程序保护的问题比选择什么法律解决这些外邦人之间的争议更迫切和重要。[12]并且,条约在城邦之间创立的实体规则适用于解决市民之间的争议,而且为解决外邦人之间争议或海事争议的特殊法院提供解决问题的手段,以便利城邦间问题的解决。[13]由于希腊人崇尚合同自由,并完善了制定法律的技术,所以有可能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满足商业需要,而不考虑法律适用问题。[14]荣格的想法也是猜测,古希腊是否存在国际私法,要以客观存在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