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型期的政府社会性规制变革研究
- 何立胜 杨志强
- 13044字
- 2020-08-27 15:54:40
第五节 转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均衡
周业安(2003)、周黎安(2004)等人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市场新角度进行了分析。前者认为,中国的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这一对矛盾,产生了中央(或上级,下同)政府对地方政府官员只能采用经济指标考核下的政治晋升制度,由此政治竞争引发了强烈的地方扩张冲动。后者认为,各地方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不同于经济市场竞争,这是一种零和博弈,因此,各地方政府对于那些利己不利人的事情激励最充分,而对那些利己利人的双赢合作则激励不足。这些对政治市场的经济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晋升制度看作是主要决定因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等一系列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权力结构得以调整,利益关系格局变动不居。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逐步扩大,利益主体意识显著增强,利益主体地位不断强化,可控资源和财力逐步积累,这些都使得地方政府具备了同中央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90]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双方之间自然形成了一种利益博弈关系。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益上的失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在财权分割、财政转移支付和政治权力配置等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利用自身的各种策略手段,积极与中央政府进行讨价还价,试图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更为有利的政策空间;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利用种种手段与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竞争,以吸引更多资源流入本地区而避免各种资源流出。中央政府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资源配置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等措施来控制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91]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上应是一种利益互动关系(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即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社会普遍利益与地方特殊利益的分配比例关系问题。在转型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一些方面与中央政府的行为不能保持一致,导致转型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与行为博弈的原因主要有:
(一)政府的治理结构导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目标、利益与职能等方面存在着非一致性
国务院的部、委、行、署是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政策的执行,如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另外,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都是分管某项业务,为领导工作服务或者起协调作用的,都没有在全国设立其直属的执行机构。因此从我国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执行下级。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方面遵循了中央的全局性与地方的局部性原则。在职能上,中央政府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的实际执行机构。在中国,中央政府主要扮演着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宏观调控的发起者以及国家权力运行的最高监督者的角色,而中央政府的政策则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能配置一一对应,各级政府相互牵扯。当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地侵犯居民利益时,它们也可以假借中央政府的权威加以行事。在非制度化的行政性分权格局中,地方政府既很少受到来自下层的监督,又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中央的约束,因而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拖延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使国家治理陷入僵局。[92]上述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非一致性和行为冲突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
(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导向,使得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短期化,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
由于地方官员的晋职、升迁基本系于上级政府,为获上级青睐,他们往往在任期内急功近利。由于通行“以经济增长论英雄”的标准,于是在发展速度上一味求快;热衷于发展价高利大的产业,忽视长线基础产业投资;画地为牢,搞地方封锁。经济行为的短视与地方保护主义极大地延滞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上级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繁荣的直接考察指标就是GDP。于是,地方政府进行非理性投资和政策选择来盲目追求GDP的增长,主动扮演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最明显的表现是,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数额越来越大,地方经济具有浓厚的政府经济色彩。并且在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中,在绩效评价标准设定上,好大喜功的政府官员把效率作为评估的唯一标准,管理以效率为中心,效率提高成为政府管理的终极目标,必然导致公共资源的大量投入,使行政成本攀升,整个社会承受超额负担。更为严重的是,效率标准的单一追求,使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所应承担的社会公平与公正事实上不复存在。由于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财政收入、升迁等与本地企业的利润(市场份额)紧密相关,对地区资源、资金、商品、技术进行区域性的垄断和封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自然成为本地政府和企业的选择。这严重阻碍了正当合理的区域经济流通,使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严重削弱,使得统一社会主义市场出现高度分散化与高度非均衡并存。破坏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最终将损害地方自身利益。[93]地方政府把追求本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作为首要目标。胡鞍钢博士关于“地方干部如何看待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的调查问卷显示,地方干部将本地区政府优先目标按重要性排序居首位的是追求本地财政收入增长(占51.7%)。除了不可避免地追求一定程度的政策性优惠外,地方政府会把目光投向能产生最佳经济利益的市场。地方政府机构及所属部门一旦携权力进入市场,将行政权力及其变化形态当作商品同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寻租现象就无法避免。政府利用其凌驾于市场的优势,兴办各种公司,在行政管理的同时人为地增加收取各种费用的名目等,这都是最常见的政府失范行为。上述行为不仅阻碍了资源和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通与有效配置,而且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市场呈现出高度分散化与高度非均衡的格局,从而最终阻碍了地方自身的发展。此外,对效率标准的单一追求,也使得地方政府忽略了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导致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发展严重脱节。[94]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权力分配制度不尽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扭曲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起利益分立的财政格局,即地方政府拥有14种地方税收的支配权;地方政府拥有对预算外资金的支配权,而不需与中央财政分成。1994年的《预算法》还使得地方财政预算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地方财政预算案由地方人大批准而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上述改革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积极性、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的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由纯粹的中央政府代理人转变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95]在这种财政权力制度格局下,地方政府一方面运用各种手段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以试图获取中央政府更多的财政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则采取“竭泽而渔”的方式,加大对地方企业的征税力度,以试图从分税制中分得更多的利益。不完善的财政分权制度所导致的地方政府财政行为扭曲不仅破坏了政府权威的统一性,而且也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资源的控制能力。[96]
渐进式的经济改革形成了经济权力的分散化,从而促使各地方政府追求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每个地方政府类似于一个相对独立的财务中心,必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负责,相互之间必然展开竞争,以争夺资源、人才和市场。地方政府处在相对“软化”的制度约束环境中,迫于政绩考察的压力,过多地依靠政府主导投资或直接干预企业活动来增加地方投资,有些地方政府虽减少了直接投资,但这不等于地方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只不过直接介入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如通过政府信用为企业融资争取贷款或进行担保、鼓励或参与企业兼并等,这些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造成大量的社会浪费。地方政府往往直接组织招商引资,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从而使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变成了政府之间的直接竞争。许多地方造假盛行,但地方政府往往不予坚决打击,甚至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政府还可能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排斥外地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些“错位”行为实际上都破坏了政府权威的统一性。
(四)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的冲突
这一点体现在中央政府财权上收和事权下放两个方面。[97]中国的地方政府(如省级政府)管理着庞大的行政区域,担负着地方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诸多治理职能,因而需要巨大的财政支持。分税制改革实施之后,中央政府采取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策略选择。中央政府将财政高度集中,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税收比重,同时将收入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作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给地方政府的大多为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却将大量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且时常让地方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如支持下岗工人再就业,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义务教育计划等,这些政策都主要由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加以支持,结果大大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当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所需之时,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有两个:一是争取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二是向预算外寻找资金来源。由于转移支付比重很小,不能弥补地方政府的收支差距,地方政府主要依靠预算外收入弥补自身的财力不足,结果引发了地方政府大量的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并且日益依靠出让土地所得来扩充财政收入[98]。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收费的管理越来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预算外收入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相比之下,土地出让所得的收入则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发展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五)利益集团的客观存在及其与政府官员的“共谋”,是导致地方政府行为变形和扭曲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的目标主要是追求地区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利用公共资源实现地方政府官员的集体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集体行为由个人行为决定,集体行为动机由个人行为动机决定,因此,地方政府行为动机最终也是由政府官员的个人动机决定。[99]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都本能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政府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对于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激励非常有限,这就使他们不能公正地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自利动机受到了局限,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使得他们不能公正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官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张政府规模,寻求更多的预算开支,增加自身经济能力,以及扩大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等;二是寻租,即利益集团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建立起它们对某一领域或行业的垄断,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此外,由于制度约束乏力,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和官员谋取私利的灰色空间。特别是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链条过长,造成了地方公共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形成了地方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官员有时会颠倒利益考量的顺序,将个人利益置于首位,从而违背中央政府的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公益。[100]对各级地方政府共同面临的制度约束乏力已经形成了一致的认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并没有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一个主体委托代理关系必须是一对一,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链条过长,这样就造成了真正的地方利益代表的缺位,形成了地方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在制度约束条件松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行为者有时会把利益的考虑顺序颠倒,将个人利益置于首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合理的选择只能是:一方面适度地保持集权以利于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必须适当保护地方的利益并给予必要的自主决策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益的协调
现实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上下级、政府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现存的财税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差异,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通常有:一是以政绩显示为目标,追求辖区经济总量最大化;二是利用软约束的制度环境获取产权模糊的公共资源,为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提供财力支撑;三是建立在分税制之上的地方政府间竞争反过来又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政绩显示冲动和对公共资源的滥用。而在中国目前的上下级政府间委托—代理关系中,下级政府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多任务委托合同,如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治安、下岗职工就业、税收增加和农民增收等。从纯技术性角度看,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对统计数字和总量指标进行评价要比实地调研成本小得多,对现时辖区经济总量的统计也要比考察其潜在的生产能力容易得多,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委托人(上级政府)经常会把税收增长率、就业率等作为评价和奖惩地方官员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利用信息传递链条过长这一优势对上级政府隐蔽信息。而这种由于上下级政府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的问题非常严重。如果单纯从代理人(下级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同级人大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经过成本—收益计算的最佳对策,理应拿出主要精力用于上级政府可观察和易于观察的政绩,如高标准的市政建设和大型的工业项目等。在现实中,这种上下级政府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以下两个后果:一是纳税人和公共产品受益人往往不能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二是由于上下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代理人(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能力控制信息与资源。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代理人行为的机会主义变异。
转型期地方政府面临的相对“软化”的制度约束环境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尽管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但相对于“休克疗法”却是一种过渡性较强的权宜性制度变迁方式。这种改革模式的特有成本,反映到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单向激励中,主要表现为在委托人预留给代理人的制度创新空间中,不但有诱发地方政府捕捉潜在制度收益,进行制度创新的机会,同时又有导致地方政府机会主义和行为变异的诱因。固然,并非委托人有意识地预留给地方政府一个“模糊产权”和“预算软约束”的产权制度环境。这是由于转型期中央政府由于没有足够的制度创新“知识”以及无法全面掌握各个区位的具体情况,从而不得不借助代理人临近现场、能够掌握较多信息的优势去推动制度创新。同时,中央政府在预留给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同时,客观上也留下了“模糊产权”的产权制度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迫于辖区间竞争和政绩显示的压力,会大肆攫取现行制度安排中产权界定模糊(如土地征用和预算“软约束”以及地方政府隐性举债)领域的“公地”资源。该“模糊产权”是指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出现的盈利性的资本产权因为没有得到最终控制权的及时、明确界定而处于“开放状态”,进而成为公地。这种产权现象被定义为模糊产权。如某城市郊区的一块耕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它的产权在某种意义上存在“虚置”,因此是“模糊”的,但当时的经济环境并不容许其通过任何方式用于盈利性用途,而只能采取国家划拨的方式在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中流动,因此这种“模糊”的产权安排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效率损失和滥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靠近城市的特殊的区位优势,这块耕地就产生了被用来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盈利性可能,从而出现了盈利性的资本产权,在这些新出现的产权得不到及时、明确界定时,它处于“开放状态”。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最有合法身份获取这部分资源的行为主体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其获利逻辑是低价征用后高价卖给开发商而从中赚取差价。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凭借行政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及对农民进行安置的特定政府行为(周诚,2005)。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基于工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考虑,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竞相建设各级、各类开发区,从而开始了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导致这种土地管理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有悖于市场经济产权等价交换的内在逻辑,名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构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垄断的征地权极易被拿到市场上换取超额垄断利润,这是典型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中国需要重塑上下级政府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中央政府(委托人)常常要通过地方政府(代理人)在现行的行政框架内推进制度变迁。基于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考虑,委托人往往采用“放权让利”的方式“赎买”代理人进行体制改革。但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产生权威扩散和道德风险行为。首先,基于政绩型合法化的需要,地方政府追求辖区内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然而由于实行“分灶”的财税体制,地方政府并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关心全社会的总产出最大化;其次,由于“棘轮效应”,中央(委托人)对地方政府(代理人)的政绩期望层层加码(含上下级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在经济发展的数量指标与政绩显示直接挂钩的激励合同下,地方政府常不惜以积累巨大财政风险为代价来传递政绩接力棒。鉴于此,应重塑各级地方人大在辖区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地位,强化以辖区纳税人和公共产品受益人为主体的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与约束,建立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关注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并弱化“棘轮效应”。
建立产权清晰的、硬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转型期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产权制度约束环境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征用中的模糊产权,另一个是预算软约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中存在着以下逻辑——激烈的政府间竞争和政绩显示需要,高出本级收入水平的公共支出,财政支出缺口,对软约束资源的获取,对微观主体利益的侵犯和对经济平稳运行的破坏,对社会安定的破坏。因而转型期相对软化的制度约束环境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发生变异的主要的制度性原因。因此,建立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间竞争模式,财政分权形成了事实上的地方政府间竞争(争市场、争项目、争能源、争资金),并在一定条件下演变为负和博弈(主要表现为交易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扭曲配置),这种竞争放大、强化甚至扭曲了地方政府的一些变异的经济行为。但是世界各国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不仅有利于提高辖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而且有利于制度创新和民主水平的提高。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政府间竞争的功能和优点,而应该在重塑上下级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硬化”制度约束环境的前提下,建立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间竞争模式。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如何使各级政府客观、科学地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最终还是要依赖以下两点:一是意识形态,二是体制环境(包括制度安排)。尽管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节约交易成本,但其前提条件是它必须与体制环境以及制度安排相协调和匹配,否则这种意识形态就是不稳定的或者说是脆弱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实践科学发展观势在必行,但是它必须与相关的体制环境和制度安排相协调和匹配,这样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为各级地方政府的自觉行动。应尽可能把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增加政府间纵向转移支付的力度来调控和约束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而不是控制地方行政首脑的任免来控制和约束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从而在制度化的环境中使地方政府形成规范的行为与合理的政绩观。同时,还需要建立规范的、均等的公共服务制度与透明的、相机抉择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页。
[3][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4]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5]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6][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6页。
[7]张慧君:《俄罗斯转型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模式演进》,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57-58页。
[8][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20页。
[9][美]保罗·A.萨缪尔森、[美]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0][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4-375页。
[11]文贯中:《市场机制、政府定位和法治——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匡正之法的回顾与展望》,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第1-11页。
[12][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朱光华主编:《政府经济职能和体制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8页。
[14][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
[15][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8页。
[16]李郁芳:《国外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评介》,载《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12期,第74-77页;张东峰、杨志强:《政府行为内部性与外部性分析的理论范式》,载《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3期,第8-15页。
[17]Andrei Shleifer,“Understanding Regulation”,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Vol.11,No.4,2005,439-451.
[18][美]约翰·威廉姆森:《华盛顿心目中的“政策改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2期,第67-76页。
[19][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20]诺思的新古典国家理论主要体现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参见该书第3章“新古典国家理论”。
[21][冰岛]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8-285页。
[22][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美]曼库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通向经济成功的一条暗道》,载《比较》第11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0页。
[24][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
[25][日]青木昌彦:《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载《改革》1997年第5期,第115-117页。
[26][日]青木昌彦、金滢基、奥野—藤原正宽:《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张春霖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7][日]青木昌彦等编:《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林家彬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80-112页。
[28][美]詹姆斯·M.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美]威廉姆·A.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王浦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001-003页;[德]阿尔弗雷德·席勒、[德]汉斯—京特·克吕塞尔贝格:《秩序理论与政治经济学》,史世伟等译,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50页。
[30]高嵩:《公共选择经济学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63页。
[31]陈振明:《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与特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14页。
[32]陈荣富:《公共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33]同上,第17页。
[34]陈振明:《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与特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14页。
[35]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6]同上,第1-15页;张慧君:《俄罗斯转型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模式演进》,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9-15页。
[37][美]戴维·奥斯本、[美]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另可参见张昕:《转型中国的治理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8页。
[38]陈荣富:《公共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7-110页;[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美]詹姆斯·M.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40]Roland N.Mckean and Jacquelene M.Browning,“Externalities from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ectors”,G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VIII.no.4.November 1975.
[41]同上。
[42]同上。
[43][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44][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1页。
[45]Jeffrey Sachs and Wing Thye Woo,“Structural factors in the economic reform of China,Eastern Europe,and the Former Soviety Union”,Economic Policy,April 1994,pp.102-145.
[46]张宇:《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景维民、张慧君等著:《经济转型的阶段性演化与相对市场化进程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77-153页。
[47]林毅夫、蔡昉、李周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吴敬琏等著:《渐进与激进——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张宇:《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8]周冰等:《过渡性制度安排与平滑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49]景维民、田卫民等著:《经济转型中的市场社会主义——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与实践检验》,第六章“市场社会主义兴衰:一个新的认识”,书稿,2008年。
[50]周冰等:《过渡性制度安排与平滑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51]曹红刚:《政府行为目标与体制转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135页。
[52]同上;景维民、田卫民等著:《经济转型中的市场社会主义——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与实践检验》,第六章“市场社会主义兴衰:一个新认识”,书稿,2008年。
[53]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徐坡岭:《俄罗斯经济转型轨迹研究——论俄罗斯经济转型的经济政治过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134页、第241-242页。
[54]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4-17页;景维民、张慧君等著:《经济转型的阶段性演化与相对市场化进程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3页。
[55]张建伟:《转型、变法与比较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语境中法律经济学理论思维空间的拓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37页。
[56]周振华:《中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设定》,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2期,第40-47页。
[57]景维民、张慧君等著:《经济转型的阶段性演化与相对市场化进程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3页。
[58]周振华:《中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设定》,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2期,第40-47页。
[59]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加速转型期的若干发展问题研究(上)》,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6期,第2-48页;景维民、田卫民等著:《经济转型中的市场社会主义——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与实践检验》,第六章“市场社会主义兴衰:一个新的认识”,书稿,2008年。
[60]景维民、张慧君等著:《经济转型的阶段性演化与相对市场化进程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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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7页。
[72]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6-49页。
[73]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9页。
[74]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2页。
[75]杨连强:《利益差别与政策博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另类解读》,载《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第101-103页。
[76]同上。
[77]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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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同上。
[88]朱光华、陈国富等:《政府与企业——中国转型期政企关系格局演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4页。
[89]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转引自朱光华、陈国富等:《政府与企业——中国转型期政企关系格局演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79-80页。
[90]杨连强:《利益差别与政策博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另类解读》,载《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第101-105页。
[91]同上。
[92]刘海波:《利益结构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1页。
[93]赵晖:《经济学视角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载《统计与决策》2005年第12期(下),第47-48页。
[94]同上。
[95]刘海波:《利益结构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12页。
[96]朱光华、陈国富等著:《政府与企业——中国转型期政企关系格局演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79-84页。
[97]徐德富、涂云龙:《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载《广角》2007年1月(下),第70-71页。
[98]徐德富、涂云龙:《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载《广角》2007年1月(下),第70-71页。
[99]朱玉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与官员利益——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经济分析》,载《东岳论丛》2006年1月,第93-96页。
[100]朱玉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与官员利益——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经济分析》,载《东岳论丛》2006年1月,第9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