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垌乡三角村偷八角案

H,男,1963年出生,家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长垌村新街,其仍有山林地产在三角村。2000年7月19日16时,H携带盗窃工具上山偷盗他人八角。同日23时,H被巡山的村民当场在八角树上人赃俱获。当晚经称量所盗八角为7市斤。第二天早上,三角村民再次巡山时,在距抓获H盗窃地点的200~300米处,发现另有80市斤八角藏匿在乱草丛中。在执行小组的质询下,H当场承认是他藏匿的。第二天,执行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对H的处罚。如上文所列的三角村新石牌第2条规定,凡是盗窃各种经济、农作物的,除退回赃款赃物外,另加罚款5倍。按当时的市场价每市斤生八角6元计算,H每盗一市斤八角处罚30元,即除退回所盗的87市斤八角财物外,另共处罚2610元,并罚买酒、米、肉各100斤请吃“石牌饭”。H接受了处罚,并将罚款交给了执行小组。据村民介绍说,因为不愿请吃石牌饭,执行小组强行将其家中喂养的一头猪杀给全村人吃后,H觉得太冤,便反悔说那80斤八角不是他偷的,是执行小组强加在其头上的。不管原因如何,H确实把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告到了金秀法院,诉称这种处罚是非法的,要求执行小组返还其2400元。金秀法院以H的起诉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H不服裁决,遂向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执行小组没有执行权,H享有诉权,责令金秀法院受理此案。金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了维持石牌村规民约的处罚决定的判决。

据调查了解,这是金秀县唯一一起由执行石牌律引起纠纷而诉诸法院的案件,H是金秀县第一个因不服石牌处罚而将石牌执行小组告至法院的村民。H在种种压力之下,仍然多方奔走,并曾在判决后邀请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来到三角村,要求村民返还一部分罚款。此举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愤怒,石牌执行小组也因此召开村民大会,补充了石牌条款,加重了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力度。此案的解决,集中体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以及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民间法的强大作用。透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民族自治地区,由于民间法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仍然深厚,国家法在这些地区的推进会遇到顽强的抵抗,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恐怕应当作适当的让步,给民间法作用的发挥提供一席之地,这样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