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简答)

1.,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特征:

(1)法定性。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2)整体性。犯罪构成是确认某种行为成立犯罪的全体要件的综合。

(3)主客观统一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的犯罪客观和主观内容。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了解)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无论是犯罪概念还是犯罪构成都包含了法律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要素(内容)。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把握犯罪内容的角度不同。犯罪概念着重概括犯罪的实体内容,揭示出犯罪的根本属性或突出特征;而犯罪构成则根据一定的逻辑概念合理划分犯罪概念界定的犯罪内容,以便具体且有体系地把握这些内容。

3.犯罪构成对犯罪概念界定的内涵通过一定的模式、结构表达出来。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4.“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还含有一层含义:即《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与分则各条规定的具体犯罪概念(构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般犯罪概念包含的危害性和罪过性内容是各具体犯罪概念(构成)的基础并且体现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中。

二、犯罪构成要件(了解)

(一)犯罪构成一般要件(四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共同内容或者基本内容:

1.犯罪客体,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侵害性,没有侵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行为便没有犯罪。

3.犯罪主体,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即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 “特殊要件”

犯罪构成的 “特殊要件”,通常是指某种犯罪独有的犯罪构成内容。刑法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或特殊)的犯罪构成内容。

(三)三要件论(补充)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2.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如13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不承担刑事责任。

3.三要件论与四要件论相比,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就是注重构成要件即要素之间的顺序,具体存在以下三个顺序:

(1)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

(2)先客观后主观

(3)先事实后评价

▲三、犯罪构成要素的分类(2014年已考简答)

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是按层次划分犯罪构成内容形成的级次单元。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属于对犯罪构成内容第一层次划分的单元,通常称。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特殊构成要件属于第二层次划分的单元,通常称。在第二层次上,进一步将犯罪客观方面划分出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要素;将犯罪主观方面划分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

(一)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

1.:对象、主体、行为、结果等。

2.:故意、过失及特定的目的、动机等。

(二)记叙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

1.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故意杀人罪中的 “人”、盗窃罪中的 “财物”等客观的、无需价值判断就可以确定的事实因素。

2.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 “淫秽”、放火罪中的 “公共安全”、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强制猥亵罪中的 “猥亵”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三)成文的要素和不成文的要素

1.,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例如,《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2.,是指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表述出来但是应当认为是犯罪构成要素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对贪污罪犯罪构成没有明文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刑法理论和实务公认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贪污罪的构成要素。

(四)必要要件·要素与选择要件·要素

1.在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层次上,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故意或过失是 “必要要件”;与此相对应,时间、地点、目的、动机等因为不是一切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被称为 “选择要件”。

2.在犯罪构成要素的层次上,“”,指构成该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则是具体犯罪构成中列出数个条件只要求具备其一就可成立犯罪的要素。

3.以犯罪的时间、地点或方法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叛逃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等等。

4.以牟利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倒卖车票罪,等等。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2010年已考简答)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法条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是指刑法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加以修正而成的犯罪构成。

3.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等犯罪形态的犯罪构成,即未完成犯罪和共同犯罪都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4.对故意犯罪来说,同一犯罪(罪名)之下均存在着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的区别。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重或者较轻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因为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因此也可称为“加减的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与择一的犯罪构成,简答)

1.或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包含单一的客体、单一的行为、单一的主体、单一的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如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2.或称择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可供选择的犯罪构成是选择的犯罪构成。例如,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刑法规定的这一犯罪构成有5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手段和3种可供选择的行为对象。

(2)构成要件具有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是复合的犯罪构成。例如,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依据刑法这一规定,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双重性,即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复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