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 张志峰
- 2163字
- 2020-08-27 16:32:28
第一章 商标纠纷实务指导
第一节 未注册商标权属纠纷
商标使用了多年但没有注册,受法律保护吗?很多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初期,全部精力几乎都集中在产品开发及客户拓展上。经过几年的发展,渐渐步入正轨,有了稳定的客户,成为了在当地甚至全国都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这时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众多的仿冒者,他们的产品质量低劣,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准备进行维权时,却发现自己并没有及时将商标进行注册。
【经典实例】
内蒙古小肥羊与华程科贸公司侵权纠纷案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是在火锅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曾获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名火锅”“内蒙古名吃”“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等多项荣誉。小肥羊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华联超市销售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的产品“小肥羊火锅汤料”。此产品外包装袋上方标明产品名称为“小肥羊火锅汤料”等。而此时,小肥羊公司还没有取得“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从1999年起,小肥羊公司就开始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予以驳回。小肥羊公司以华程科贸公司侵犯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连锁企业,在餐饮业、消费者中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华程科贸公司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显然具有搭知名服务便车的故意。判决华程科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公开道歉,赔偿“小肥羊”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律师观点】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商标即使没有注册,如果使用的时间比较长,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上还是给予保护的。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条件也比较严格。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总结一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但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可以作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主张权利,法律也给予保护;如果未注册的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可以以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方式主张权利,进行保护。
【运用技巧】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没有达到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在很多情况下作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来保护。但大家不要认为商标没有注册法律也给予保护,就不积极主动地注册了。上面的案例和所列举的几种情况都是比较极端的,都是那种商标使用时间比较长、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没有被他人抢注、对方的使用存在恶意等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胜诉,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首先,商标知名度的问题属于主观认定,主审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去市场调查商标的知名度,而主要是根据提交的证据和法官本人对这个商标的了解程度进行判断的。根据笔者多年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这类案件中原告大部分都是在当地比较有名,但在全国的知名度却很一般。而很多冒用者都是当地人在外地冒用该商标,而外地的法官对该商标并不了解,对提交的使用证据也不是很认可,最终导致败诉。商标没有注册,法官自由裁量权就大得多,而且不同的法官消费习惯也不相同,年轻法官对一些时尚品牌比老法官更敏感,案件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很多,也给了一些人暗箱操作的机会。
其次,使用的商标不去注册,很有可能被竞争者抢注。下节会讲到,这样的商标虽然有可能抢回来,但难度也很大。先把商标抢回来,再去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时间一拖就是几年,苦心经营的品牌可能已经被市场淘汰了,任何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都不会愿意购买假货横行的商品。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商标抢不回来,自己的使用都构成侵权,再被别人倒打一耙,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的极端后果。
商标一定要去注册,即使已经出现纠纷,也要抓紧时间注册,尽可能避免被人抢注。另外,使用的商标最好能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一致,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宣传推广,更有利于维权。当然,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前,对于假冒商品也要积极进行打击,这时就可以运用本节的内容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