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可以使用别人在网站上发表的图片吗?大家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做一份简历、PPT、设计等或多或少会用到图片,都用自己拍摄的,不太可能,要么是技术不行,要么相机的像素不够,最重要的是很难拍摄到非常美丽的景色。所以,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网络,网上一搜,需要的图片应有尽有,而且省时省力,复制下来就可以用了。

【经典实例】

案例一:某摄影公司与刘先生侵害图片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刘先生自己经营了一家卖服装的网店,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刘先生想做个网站进行宣传推广。为了让网站更美观,他在网络上搜集了很多的图片,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网站上线半年后,收到了某摄影公司的律师函,说刘先生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了摄影公司拍摄的照片,要求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很诧异,这些图片在网络上公开,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既没偷也没抢,怎么就侵权了呢?就没有很在意这件事。后来摄影公司就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停止侵权,不得使用涉案图片,并按照每张600元的价格赔偿摄影公司。刘先生这才明白,网络上的图片虽然很多,看看可以,不能随便拿来商用。

案例二:赵梦林与俏江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俏江南公司创始于2000年,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至今全国各地已经有了50多家店,全部店面对外宣传统一使用“”标志。根据俏江南公司介绍,LOGO中的脸谱取自川剧变脸人物刘宗敏,他是李自成手下的大将军,勇猛彪悍,机智过人,被民间百姓誉为“武财神”,寓意招财进宝,驱恶辟邪,而俏江南选用经过世界著名平面设计大师再创作的此脸谱为公司LOGO,旨在用现代的精神去继承和光大中国五千年悠久的美食文化,并在公司成长过程中通过智慧、勇气、意志力去打造中国餐饮行业的世界品牌。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俏江南公司大力宣传的脸谱竟然没有取得该图片权利人的授权。刘宗敏脸谱为赵梦林先生创作完成,收录于1992年出版发行的《京剧脸谱》一书中。因俏江南公司未经赵梦林先生许可,使用“刘宗敏”京剧脸谱侵犯其著作权,被赵梦林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俏江南公司向赵梦林书面致歉并支付使用费十五万元后,可以继续使用“刘宗敏”京剧脸谱。一张图片的使用费高达十五万元,可谓创了天价。

【律师观点】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很多种类,包括大家最常见到的文字作品,还有就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图片主要属于摄影作品,也有一些是网友自己设计、创作的图片,这些属于美术作品。这些作品都享有著作权,网络上这些图片数量非常多,但要拿过来使用,就要谨慎了。

像案例一中,刘先生把别人的图片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这已经超出了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一种商业上的使用,不但需要经过图片权利人的许可,还要支付费用。所以,如果找到了一些喜欢的图片在商业上使用,需要积极联系权利人取得授权,很多经营图片的网站都取得了图片权利人的授权,联系网站经营者就可以,而且他们会提供清晰度更高的原始图片。有些图片很难联系到权利人但一定要使用的,就要做好心理准备,有朝一日他人主张权利时,要积极应对,主动支付费用取得授权。

【运用技巧】

其实大多数人都是在网络上找到心仪的图片就直接使用了,很少有人去花精力联系权利人。如果仅仅使用在博客或一些文章中,这些图片并不是非常重要或者是可有可无的,先使用也没有太大的问题,等到别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主动支付费用就可以了。如果图片是商标的组成部分或者在宣传推广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就一定要想方设法找到权利人取得授权,联系不到,这样的图片一定不要用。因为等到图片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时,为了取得授权能够继续使用,就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使自己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前面谈到的第二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并不是网络上所有的图片都不能免费使用。Creative Commons,英文简称CC,中国正式名称为“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全部放弃。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作为作者,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

1.署名(Attribution,英文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2.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英文简写为NC):不得用于营利性目的。

3.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英文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英文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版权持有人在没有指定“非商业用途”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对于这一类的作品,是可以无偿地进行商业使用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