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作者完成的作品被别人发表了,如何证明其是权利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在网络上写博客、发文章,甚至发表长篇小说的大有人在。伴随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微信与我们形影不离。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笔者更关注的是我们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随便写的一篇文章、随手发的一篇博文、诗歌,看似简单,但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上百万次的点击或转载。到了这个程度,这篇文章、诗歌的价值凸显,我们又如何主张权利呢?

【经典实例】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首为纪念地震中遇难的学生而写的诗歌《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横空出世,在各大网站、电视台和报纸上广为流传,感动了千千万万中国人。6月26日百度上搜索《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显示网页竟达2840000多条。该诗感动了盛大总裁陈天桥,5月16日盛大网络宣布再捐600万元,捐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这首被称为“价值600万”的诗歌《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因此轰动一时。然而,当大家开始找寻这首佚名诗歌作者时,却一下子冒出了至少六七个“作者”,一场争论拉开帷幕。这首诗最早出现在5月13日上午的百度贴吧,随即被广为转载。因原贴没有署名作者,现在已不复存在。经网友们“人肉搜索”,该诗作者——山东青年作家苏善生浮出水面。但由于苏善生不能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他说自己打算放弃著作权。到底谁是这首诗的作者,目前已成谜团。

【律师观点】

以博客为例,写完一篇博文,尽快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可以再注册一个博客,也可以自己购买域名空间,将该域名网站作为博客使用。建议使用前者,因为第三方的网站更具公信力。博文发表时,一定要署名,如非确有必要,上传的文章尽可能保留,首次发表日期就可以证明文章的创作完成日期。即使他人在文章发表后第二秒就进行了转载,这一秒之差也是证明著作权的重要证据。而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运用技巧】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就产生了,作者是其完成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享有的著作权。

如何证明是作者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原始稿件,如文字作品的手稿、摄影作品的底版等。因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过手写创作作品、通过胶片机拍摄照片的方式越来越少,更多的人是通过计算机创作文字作品,通过数码相机拍摄照片,这就为举证增加了难度。

文章完成尽快发表,一定要署名,除非作者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文章上。比较重要的作品(长篇小说、诗歌散文、绘画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保护中心登记作品的时间就可以视为作品完成的时间。

尽量保留最原始的稿件及电子版,但因为电子版大都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上,电子版上的时间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修改,仅凭这份证据不能完全被法院采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

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完成时间。这也是笔者最常采用的方法,通过163、新浪等比较知名的服务商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将作品作为附件,可以发给自己,也可以发给可信任的朋友家人。邮件的发出时间就可以作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这样的证据法院还是认可的。

其他的方法还有通过EMS邮寄给自己,但不要拆封,涉及诉讼时直接在法庭上拆开。或者将作品发表在杂志、博客上,发表时间就可以视为完成时间,发表者或者作品上的署名就视为作者。

以上是为确认著作权保全证据的几种方式。对于比较重要的作品,建议申请著作权登记,其他的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博客的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毕竟,在侵犯著作权诉讼中,确定作品的权利人或作者是重中之重。

证明了是作品的权利人,再去追究其他人的侵权责任就容易多了。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的方式通知侵权方删除侵权文件。如果对方不予理睬,将侵权网页公证,然后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