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
- 周晓林
- 1305字
- 2020-08-27 16:39:39
3 公司增资时股东抽逃出资120万元,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
崔先生咨询: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结识为朋友,陈先生的公司主要做建筑工程方面,由于建筑工程用钱比较多,他多次找到我,希望我借给公司200万元,用于资金流转。我觉得他为人不错,就答应了。2015年6月,我和陈先生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将200万元转账给陈先生的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陈先生跟我说行业不景气,让我再等等。我起诉了陈先生的公司,法院判决我胜诉。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该公司的时候,发现该公司就是个空壳公司,什么资产都没有。我找陈先生要钱,陈先生却跟我说他只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欠钱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后来干脆不接我电话。一次很偶然的机会,我听我们共同的朋友说,陈先生的公司在增资的时候是找中介弄的,增资了450万后,第二天接着把钱还给了中介,我找到那个中介,他承认了这个事情。请问判决书上没有陈先生,我可以以他抽逃出资为理由在执行阶段追加他为被执行人吗?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追加陈先生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陈先生的公司被判决向你偿还借款,判决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你的债务,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陈先生作为股东,在增资时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陈先生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论延伸】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暗中转移,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如果股东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撤回,则构成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