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本章说明】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本章共三条,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以往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过渡期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条文解读

本《条例》实施细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包括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部门。2014年2月2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4〕28号向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印发《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明确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9个部门组成,国土资源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关联参见

《立法法》第80条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 条文解读

《条例》没有在公布之后马上施行,而是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施行,这是为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留出时间,以保证《条例》施行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些准备工作包括:制作统一的登记簿册证样式、制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的移交以及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等工作。

关联参见

《立法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