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亚投资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 陈波
- 2714字
- 2020-08-27 16:53:56
三、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
(一)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土库曼斯坦签署了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如果成员国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可以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申请。根据我国在签署该公约时所做的保留,该公约对我国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解决因国有化赔偿金额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与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当中均有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途径的规定。并且,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机制广泛应用于土库曼斯坦的油气投资领域。根据 《土库曼斯坦石油天然气法》的规定,由颁发、拒绝颁发、暂时取消许可证引起的争端以及由执行合同引起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包括邀请独立的国际专家或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如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3个月内采用本条款第一段中的方式不能解决此类争端的,则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在书面预通知另一方后,便可将争端提交合同中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22]同时,我国在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及伦敦国际仲裁院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规定,如在争议一方提出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该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按以下方式设立: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缔约每一方应当各自任命1名仲裁员。该2名仲裁员应在第2名仲裁员任命之日起2个月内推举1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3名仲裁员,并经缔约双方同意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在收到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的书面通知后4个月内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任何一方在无其他约定时,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任命。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作出必要的任命;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仲裁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说明其裁决的理由;缔约每一方应负担与其任命的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参加仲裁程序代表的费用。与首席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在仲裁庭无另行规定时,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23]
除此以外,包括土库曼斯坦在内的众多国家都规定了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相比于仲裁,诉讼在解决国际争端时还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尤其在执行层面具有较大阻碍。对于中方企业来讲,应当首先寻求外交政治等途径争取快捷有效解决争端,在协商无果且有较为充分的理由以及证据的前提下,采取诉讼途径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目前,土库曼斯坦尚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尚不适用于土库曼斯坦。但基于土库曼斯坦已于2013年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因此,中方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其谈判进程,尤其是有意投资土库曼斯坦的企业,了解其谈判中可能涉及己方行业及领域的谈判情况,有备无患。
(二)案例
1.土库曼斯坦南约罗坦天然气田二期建设工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中亚地区天然气领域的重要投资者,在众多投资项目中,中亚天然气管道是中国在中亚地区最重要的天然气项目。该管道于2009年投产,2011年向中国输送天然气 159亿立方米,2012年输气250亿立方米,2013年输气300亿立方米。据预测,如果扩容项目顺利实施,该管道输送量将达到600亿—650亿立方米。此外,2013年中方投资80亿美元,用于土库曼斯坦加尔金内什 (南约罗坦)天然气田二期建设工程,该项目总投资200亿美元。
该项目工程中的劳动人员90%都是土库曼斯坦当地的劳动力,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就业问题,同时,大量的当地劳动力使得企业更为土库曼斯坦民众所支持和信任,有利于项目长远的发展和运营。但与此同时,中方应重视当地《劳动法》等规定,合理规划、利用当地的劳动力资源,避免因不了解当地劳动力市场而引发的纠纷。
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资源丰富,目前中石油已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数个合作文件,共同开发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资源,增加向中国输送的天然气总量。该类投资属于重大的建设工程投资,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前期的评估工作十分重要,多方面的风险都应提前预估并做防范。一旦发生风险,中方企业应及时与土库曼斯坦方面进行协商,并借助国家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争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进行仲裁或诉讼。目前,土库曼斯坦并不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员国,假设未来土库曼斯坦加入该组织,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自身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可能会为中土之间的基建投资纠纷提供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平台。
2.青海与土库曼斯坦经贸合作
近年来,青海省先后多次组成政府代表团、企业代表团访问、考察中亚国家土库曼斯坦,为青海省企业牵线搭桥。目前,青海绒业集团与土库曼斯坦纺织部、地毯部、贸易与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工业企业家联盟等相关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进出口贸易方面,2016年3月,青海绒业集团已将第1 批40吨土方羊毛原料如期运抵天津港;并在2016年计划为土方政府在国内采购铁道配件和300辆校车,该项进出口业务额近3亿元人民币。
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为进一步拓展双方国际市场,在土库曼斯坦,土方将为青海省企业提供500平方米的固定场地,长期展销青海省特色产品;同时,在青海西宁我方为土方提供500平方米的固定场地,长期展销土方特色产品。双向投资合作方面,青海绒业集团与土方合作正在青海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双边经贸合作;2016年7月,青海绒业集团和土方合资近1.5亿元人民币在土方建设年产1000吨地毯纱和100万件羊毛制品的纺纱厂投资项目。
经贸合作机制方面,2016年4月,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在土方里海召开青土经贸论坛,将青土经贸合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便捷高效地开展土库曼斯坦与青海省的经贸合作,青海绒业集团与土库曼斯坦工业企业家联盟已在北京开设了联合办事处,为今后双方企业长期合作建立了联系机制。
双边经贸合作是两国经济交往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相关产业的经贸合作,对促进两国经贸往来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中方应当充分重视经贸往来中存在的贸易风险,尤其是两国在支付方式上的差异。充分重视经贸合同的订立,一旦发生纠纷,应当首先回归经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