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反家庭暴力是政府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每一项政府责任,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在第8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是法律对政府在基层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的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的法律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普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和有关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积极地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从提升公众意识、倡导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婚姻家庭关系,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第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工作机构等力量投入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目前被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是,在基层建立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高危家庭摸排和矛盾纠纷排查等,对辖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性地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提前介入,跟进服务,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除暴力隐患,真正将国家责任落实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