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要对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出规定

当前,家庭暴力之所以仍在一部分家庭存在,因家暴导致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观念仍然存在,“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观念仍有一定影响。另外,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公众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甚至有的司法、执法人员也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公权力不宜太多介入,介入太多就会破坏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关系,甚至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实际上,上述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家庭纠纷。纠纷是指双方因为某件事存在争执,互不相让,双方一般是平等的,不会有暴力,不涉及一方控制另一方的问题。而暴力则不同,是一方为了控制另一方,是强势一方为了迫使弱势一方如妇女、儿童、老人等屈从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双方关系不平等。因此,虽然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二者并不能简单地画等号。其次,家庭暴力并非个人隐私,公权力应该干预。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家庭中的事都是个人隐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如果侵犯了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所谓隐私就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法律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所以,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来排除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合法干预的。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侵害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使家暴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有效干预,甚至会使暴力行为升级,从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影响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建设。

正因如此,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6条从国家、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大众媒体、学校幼儿园四个方面,对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