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如何理解和把握“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受害人意愿。如果是被害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毕竟这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角度考虑,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问题。但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有三个限制。一是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确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不是受到了胁迫,或者出于对施暴者的恐惧,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经常有诸如这样的案例见诸报端,女方某甲长期遭受男方某乙家庭暴力,因为某乙威胁某甲如果报案就杀了她的全家,某甲不敢报警,或者虽然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又因为惧怕某甲违心说没有暴力发生,最终因为问题未得到解决发生了家破人亡的悲剧。又如家中老人被子女虐待,老人为了面子的问题,即使邻居帮助报案,但是老人可能不承认子女实施了家暴,因为他认为家丑不能外传,如果仅从当时老人的意思表示看,此案似乎不能受理,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也非常多见。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违背和突破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属于严重刑事案件,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司法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能够行使权利,报案起诉。三是本条原则不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也包括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群因为年龄、智力或精神方面的原因或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表达意愿,法律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一般囿于父母的权威和与生俱来对父母的依赖,其真实意愿往往不能正确表达。这一原则在近期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处理中已得到部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