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

首先,要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前提保障条件。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具体的职能部门去落实,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先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上,要从制度和经费上为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驾护航。

其次,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一是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二是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要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三是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五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六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此外,还要做好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一是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二是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三是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四是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五是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一是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二是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四是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一是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建立相关机制。二是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三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