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450字
- 2020-08-27 16:58:52
(一)1991年《公共工程特许法案》
1991年智利政府颁布了《公共工程特许法案》(the Public Works Concession Act,以下简称《特许法案》),该法案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营中,以促进并保持当时的智利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特许法案》规定配套出台的第240号最高法令(以下简称《细则》)就其法案实施中的具体事宜(如授权事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许法案》规定主要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开展项目,这也是智利适用最广泛的PPP模式之一,在此基础上发展并衍生了其他的形式。该法还规定了智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社会资本的分配问题,并授权公共工程部(the Ministry of Public Works)负责公共工程许可事项。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有资格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应建立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履行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和运营的义务,行使收取消费者使用费和政府报酬的权利。根据该法,智利成功地开展了El MelÓn隧道项目。该体系适用于各类公共工程许可,创设了平等主体间的法律框架,极大地限制了政府公权力在公共工程许可合同中的优越性。法案为智利灵活的PPP制度体系打下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