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674字
- 2020-08-27 16:58:51
(二)跨国投资战略
1. 澳大利亚对外资投资限制宽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澳大利亚的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社会资本投融资较为灵活,配套的投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PPP项目的发展。
除个别州对建筑许可的特别要求外,澳大利亚政府对PPP模式中的外国实体参与资格无限制。外国资本可通过设立信托公司,享受以低税率转移基金净收入回国的政策。因而澳大利亚的外国资本投资兴盛,已形成成熟的外资投资市场和相关税收制度,如前文所述在昆士兰州开展的新一代交通车辆项目和维多利亚州的海水淡化厂项目均为外资参与投资项目。
此外,PPP制度中对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多类型规定、政府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竞标过程中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等均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提供了更周详的保护。澳大利亚政府施行的PPP项目税收抵免制度,为项目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税收优惠,财政预算中专门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循环基金池促进地方政府开展PPP项目的积极性。
2. 投资需合理评估风险,掌握可得的救济措施
澳大利亚的PPP项目中遵循风险控制分配原则,将风险转移至对风险最具控制、管理能力的一方。项目坚持产出导向型原则,关注所提供服务的具体指标而非服务提供的方式,建立绩效考核方式。同时要求各方保持可问责性,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对以PPP方式采购的服务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因而外国资本投资澳大利亚PPP项目时,应在项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各自的风险和责任,并约定相应的惩罚奖励措施。
尽管澳大利亚可提供的政府担保形式较少,但极高的政府信用评级可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障碍,必要情况下也可通过政府签订的直接协议,保证债权人的介入权,社会资本也可以获得必要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