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大利亚PPP法律概况和主要政策

澳大利亚未制定专门的PPP法律,初期主要采用原则性的政策。各州根据相关领域内的铁路法、商法等法律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政府根据授权性法律对项目进行监管,如维多利亚州《1958年卫生法》、《1986年监狱法》等可作为政府机构管控项目的法定依据。在特殊情况下,为开展重大项目政府也可专门制定特别法,[1]规定具体项目的授权及权利义务。如《1995年墨尔本城市轨道法》(Melbourne City Link Act of 1995)、《2004年东线项目法》(East Link Project Act of 2004)等。

依据2008年《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建设法案》(Infrastructure Australia Act 2008)的规定,澳大利亚中央政府依法设立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建设协会(Infrastructure Australia,以下简称“澳洲基建协会”),旨在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区域性及地方性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事项的咨询意见,包括基础设施开发和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协调。澳洲基建协会不参与具体项目采购,其主要与行业和政府协作,制定PPP国家指南以及其他PPP投资政策。自2008年起,澳洲基建协会正式颁布《国家PPP政策和指南》(National PPP Policy and Guidelines),协调、指导联邦和地方政府PPP的实施与发展,首次统一了澳大利亚PPP项目投资、采购和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可在《国家PPP政策和指南》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各地相适应的地方性准则。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的财政部门内部均设置PPP主管部门。但各级其他政府部门也有权根据本部门管辖职权提出项目采购方案,如新南威尔士的交通部门或公路和海运服务部门有权管辖本州的公路或铁路基础设施项目。随着PPP制度的发展,澳大利亚基建协会逐步新增、完善了七个指导性文件,分别从采购方案分析、从业者指导、社会性基础设施商业原则、公共部门比较值(PSC)指南、折现率方法指南、各级政府标准及经济性基础设施商业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PPP政策和指南》规定,澳大利亚的PPP模式中广泛运用的形式包括DCM(设计—建造—维护)、DCMO(设计—建造—维护—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和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其中最为常用的类型为BOOT。此外,对于寿命期长达25~30年且终身提供服务的项目,则通常采用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用于公路等经济性基础设施项目)和DBFM(设计—建设—融资—维护,用于医院、学校、监狱、法院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模式,这两类模式也是澳大利亚狭义上的PPP模式。在确定采用PPP模式前,政府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个案评估,确保采用PPP方式比传统政府采购形式具有更高的物有所值评价。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设置了各自的PPP模式采购价值门槛,从5000万至1亿澳元不等。若采购价值低于门槛标准,但其物有所值评价指数高,仍可考虑采用PPP模式。此外,大部分澳大利亚政府还要求进行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或公共效益测试,即开展商业案例评估(business-case assessment),考查项目对公众的影响,尤其关注受项目直接影响的股东。评估该性质时需要进一步对中期商业案例进行分析,关注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