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停稳乱开门 摔死乘客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6年5月13日晚,李某乘坐被告公司公交车中途下车时,因公交车没有停稳导致其跌倒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后,被告公司辩称:李某系自行打开车门从车上摔下受伤致死,因此,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事故车辆右前车门启闭无手动开关装置,因此,李某不能自行将车门打开。由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后认定,李某系被告公司驾驶员在车尚未停稳便打开车门的情况下摔伤致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驾驶员违反基本操作规则和常识,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李某从车上摔下受伤致死,应承担李某死亡的主要责任。法院另外认为,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具有车未停稳时下车可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基本常识,因此对自身的死亡也具有一定过错。2007年1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死者李某家属9.7万余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4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公司驾驶员违反操作规则,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李某从车上摔下受伤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驾驶人员:千万要遵守操作规程,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提前开车门,以避免案例中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