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就是签合同 出了事故要担责

经典案例

2001年,张先生乘坐一辆夏利出租车,司机在向右并线的过程中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大公共汽车相撞,结果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先生被撞伤。几天后,伤愈出院的张先生拿着医疗费单据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为此张先生来到法院讨个说法。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打的”是以自己的行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司有义务保证张先生在旅途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司机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通过法院对有关法律的讲解,出租车公司才明白“运输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同意对张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25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法第290条、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被撞伤的损失,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90条、第293条、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