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遭四车碾压亡 前车逃逸后车赔

经典案例

2011年10月10日晚7时许,老大爷曾某摔倒在路中央的双实线附近,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在不远处斜着停了一会扬长而去。十几秒钟后,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最后是一辆红色QQ车从老人身上碾过。红色QQ车一个急刹车,从车上下来的司机彭某连忙用手机报警。曾某无儿无女,唯一的亲人是年近90岁的老父。事发后,死者曾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共计424576.50元。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立案。

法槌定音

法院在审理时,通过调取笔录发现,彭某曾对事发经过有这样的描述:“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压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对此,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被告彭某驾驶车辆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老人在靠近中心双实线的位置行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013年7月,法院判决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39.5万余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逃逸车辆被查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法律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分别对受害人曾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曾某的父亲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3条、第26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