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被撞死 肇事方担责八成

经典案例

2011年1月,家住丰顺县年仅26岁的冯某常常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并伴随行走不稳、四肢乏力等症状,于是在父母陪同下来到当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冯某患了脑瘤。冯某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身体恢复状况良好。

同年2月14日,冯某乘坐黄某的汽车从广州市回梅州市,途经长深高速五华路段时发生追尾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冯某顿时失去了知觉。冯某被送往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冯某因外力作用出现脑损伤出血和双肺挫伤等症状。4月17日,冯某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梅州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肇事司机欧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欧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冯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加快疾病(脑瘤)发展过程,导致死亡。

同年5月,冯某的父母把欧某与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8万多元。

法槌定音

法院一审认定,冯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加快疾病(脑瘤)发展过程导致死亡。同时,欧某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欧某属于履行职务导致侵权,且无重大过错,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此事故后果由公司承担,遂作出一审判决:欧某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负担80%的责任,受害方负担20%的责任。对一审判决结果,欧某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期间仔细询问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众多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根据冯某患脑瘤在广州治病出院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结合鉴定结论,最终认定冯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原有疾病,而后车追尾撞击加快了其疾病发展过程,是两种原因混合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一审法院认定的冯某自身负20%的责任,司机欧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基本反映了致冯某死亡的两种作用力,二审法院予以支持。2012年3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死者冯某虽然身患癌症,但因车祸加快了其疾病发展过程,导致最终不治身亡。据此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肇事方应负担80%的责任,受害方负担20%的责任。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案中肇事司机欧某没能与同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加快疾病(脑瘤)发展过程导致死亡,应自负20%的责任。欧某是公司雇佣的员工,虽无重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此事故后果由公司承担。故法院终审判决,肇事方应负担80%的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