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索要护理费 诉至法院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3年10月25日,全椒县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与某旅行社签订《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全椒县退休教师任某作为成员参加组团到山东等地旅游活动,因乘坐的旅行社租赁客车在途中发生车祸,任某受伤致残,后任某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任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其中包括6年的后期护理费计45068.4元。6年过去了,时年76岁的任某仍需护理,曾多次向旅行社讨要后期护理费遭拒绝。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继续给付5年的后期护理费,每天按40元计算,计73000元。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当年法院已判令给付任某6年后期护理费,判决书已生效,我社已履行,现不应再给付。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因车祸受伤致残,证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时判决旅行社赔偿任某损失,其中6年的后期护理费是按任某的年龄计算的,现6年已过,但任某仍需护理,其要求旅行社继续支付5年护理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任某和本地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2011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某5年护理费54750元。

法律解析

退休教师任某2003年参加组团旅游,途中遭车祸致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规定,法院当年只判给了任某6年的后期护理费。6年已过,任某已76岁,仍需护理,任某诉求续期5年的后期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如任某80周岁以后仍需护理,还可继续获取下一个5年的续期护理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