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患精神分裂症 终获儿子探望权

经典案例

孙某(女),是小学教师,2000年5月与中学教师李某结婚,同年10月生子。2002年6月因孙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后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婚生子归李某抚养,李某不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2004年7月,李某以儿子的名义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给付儿子抚养费,并要求限定孙某对儿子的探视权。法院认为,孩子抚养费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离婚调解书已生效。限定孙某探望权于法有悖,驳回李某以儿子名义的诉求。事后,孙某屡次到李某处探望儿子,李某以孙某患有精神病为由,将儿子东藏西藏,拒绝孙某见儿子。2009年4月5日,思儿心切的孙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儿子,李某予以协助。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依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孙某患的精神分裂症是间歇性的,在法院审理此案阶段,意思表达与常人并无两样,显然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对李某辩称孙某患有精神病,应限制其探望权的理由,不予采信。2010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每月最后一个周日,孙某去探望儿子,前夫李某予以协助。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母亲探子,理所当然。然而,本案中,丈夫李某因妻子孙某患精神分裂症,与其离了婚,并扶养了儿子,这已经给孙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可李某又拒绝孙某探望儿子,真可谓是雪上加霜。这样不仅会伤害母子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