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 张永峰
- 690字
- 2020-08-27 17:04:21
侵犯女友生育权 被判赔偿十万元
经典案例
2004年,32岁的未婚女子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40岁的许某。许某为经营饭店、铝型材的商人,离异,与两个小孩一起生活。相识后,许某经常驾驶自己的“凌志”轿车接送周某上下班,并给其丰富的物质享受以博取周某的好感。
与许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周某随即搬进了许某的住处与其同居生活。2003年春天,周某提出结婚。许某表示,自己已经有了一对子女,不想继续生育小孩。只要周某愿意去做绝育手术,就可办理结婚手续。随后,周某在许某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然而,当周某做完手术后,许某却拒绝与她结婚并提出分手。周某持法医作出的六级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许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随后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4年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做结扎手术与对方承诺结婚存在因果关系,许某自食其言,应承担原告周某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赔偿,判令许某向周某支付10万余元。
法律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原告周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应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但被告许某却以周某做绝育手术才能与其结婚为条件。周某做了绝育手术后,许某却又拒绝与其结婚,许某的不道德行为不仅侵害了周某的生育权利,同时还给周某造成了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