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情人 车祸双亡房归谁

经典案例

有妇之夫华某,与漂亮的少妇姜某偶遇,双方瞒着家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姜某的要求下,华某于2002年6月以姜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面积100多平方米的房产,并分两次付清房款9万余元。

2002年12月,该房成为二人新的“爱巢”。不料,2003年1月3日,华、姜二人在驾车去某公园游玩返回的途中因车祸死亡。姜某的丈夫随后占了该房。由于房屋装修工未收到装修费,就多方打听,找到华妻,当年36岁的华妻唐某才得知丈夫背着自己干的丑事。

唐某认为,丈夫给情妇买的房子属已故丈夫留下的遗产,应由家人继承。她向姜某的丈夫索要该房,对方却认为房子是以姜某的名义购买的,应属姜某的房产,故拒绝交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月27日,唐某与女儿及婆母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款是由华某和其妻的共同财产支付,实际购房人应是华某,该房属华某与其妻的共同财产,故判决该房归唐某及女儿和婆母所有。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唐某丈夫华某生前给情人姜某购买了房屋,而购房款是由华某和其妻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支付的,该房屋应属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归唐某及女儿和婆母所有。

《婚姻法》第17条,《继承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