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新解读(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904字
- 2020-08-27 17:10:40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解读
[所有权权能]
(1)占有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是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注意本条规定的“占有”和第五编“占有”的区别,前者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后者则是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
(2)使用是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3)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4)处分是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应用
5.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情况
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71条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条文解读
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即间接行使。用益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本法的第三编和第四编中有专门规定。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专有的规定。注意:
(1)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其所有权。
(2)尽管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财产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他们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财产。
(3)本条只对国家专有财产作了概括性规定,具体范围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①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②海域。③水流。④矿产资源。⑤野生动物资源。⑥无线电频谱资源。⑦国防资产。
关联参见
《宪法》第9条、第10条
第四十二条 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条文解读
关于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其含义也不同,因此物权法没有作具体界定,还有待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的具体规定。
□应用
6.集体土地征收一般应履行哪些程序?
(1)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3)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6)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8)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7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条文解读
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目前建立的耕地强制保护制度,主要表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之中。故本条对此仅作原则性的规定。适用时应注意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34条
第四十四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文解读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注意征用与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关系:二者都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命令征收或征用财产,被征用或征收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并且第42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本条规定的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应用
7.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1)是否出于紧急需要。征用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迫不得已才被采用的,而征收则不以紧急状态的存在为其适用的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2)适用对象不同。征用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征收针对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既可以针对所有权,也可以针对用益物权。
(3)是否转移所有权不同。征用的目的旨在获得使用权,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征收要强制转移所有权,而且导致所有权永久性的转移。
(4)在补偿方面不同。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首先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关于征用的补偿,该条只是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究竟如何补偿,可以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协商确定。《物权法》对征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这就是说任何征收都要给予补偿,而且必须依法补偿。
关联参见
《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