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本题考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行政行为的从属性是指从属于法律的性质。具体说来,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具有法律的依据,其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而非行政首长的意志。故②错。③表现的是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故ACD不对。

2.答案:A。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3.答案:B。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和羁束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虽然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仍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称为任意裁量。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此题涉及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一章非常重要,每年必考。本题考查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证书,本题中《社团登记证书》的颁发即属此类,故B对。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都作了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自由裁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本题中“30日”以及收到备案文件必须发证即属此类,故D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与羁束行政行为相对的。故C不选。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主动实施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的行政行为。而本题中发证必须依相对人申请,故A错。

2.答案:ACD。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为:①调整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是否属于特定的对象,并不以对象数量的多少而定,而是以数量是否确定来定;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②能否反复适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确定性,只适用一次,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规范性,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③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本身一般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④行为程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

3.答案:ABD。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①两者的表现形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审查后,其效力可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认定,或者撤销;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只是在案件中不予适用。②两者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③两者受监督与审查的范围与程序不同。

4.答案:BC。A为行政机关以民事身份从事的行为; D为行政事实行为,二者都不是行政行为。

5.答案:AC。本题考查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

6.答案:BD。行政行为公定力更为确切的表述应为,“行政行为除明显、重大违法乱纪的情形外,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7.答案:ACD。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属于行政行为无效。

8.答案: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情况属行政裁决中的权属纠纷裁决,故选D。内部行政行为指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公务员间的行政行为,而大华厂与红旗厂都不是行政机关,故C错。

9.答案:A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特征。

10.答案:AB。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被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它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服从的义务。当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时,其意思表示并不直接否定该行政行为的效力,相对人只能在行政行为成立的一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审查和撤销该行政行为,而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行为,它一经作出即应对相对人具有约束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实际履行,否则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题中AB都符合确定力的含义; C项中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而不是确定力。D项是执行力表现。

三、名词解释

1.答案: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 (3)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2.答案: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3.答案: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4.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5.答案: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6.答案: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7.答案: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8.答案: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营业执照等。

9.答案: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营业执照。

10.答案:行政主体作出的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行为。

11.答案:需补充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个补充行为往往就是上级机关的审批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无附款行政行为;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附款行政行为。

12.答案: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幅度内可以自由或者自主的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情况。这种可以自由或者自主的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权力叫做自由裁量权。

四、简答题

1.答案: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独立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行为,需补充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个补充行为往往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无附款行政行为;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附款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所以需要另一行为的补充,既是由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涉及其他行政主体决定的,也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分权和监控的需要。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确定责任的分担。

五、论述题

1.答案: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由于行政主体所管理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穷尽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手段、幅度,所以有必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加控制必然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危及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主要集中在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1)程序控制。行政程序法对自由裁量权控制主要有:①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考虑相对人提出的有关证据、材料,然后再作出决定和实施相应行为。②告知制度;③职能分离制度;④不单方接触制度。

(2)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①司法审查的可行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引出的不只是合理性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引出的是合法性问题,法院对这些问题加以干预是其使命和职责所在。②司法审查的程度。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调查其合理性问题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而无权变更。③行为根据审查。法院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根据是指审查行为的法律根据,即自由裁量权的权源。④行为目的审查。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行政机关能更好地履行其相应管理职能,完成其相应管理任务。行政机关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如果不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其行为掺杂了个人的非法动机,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⑤行为内容审查。法院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内容包括是否违反法定的明示条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暗示的条件和行政机关是否对法律弹性用语滥加解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基本公正原则。⑥行政程序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遵守相应的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该通知行为是非法的。理由如下:

①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的通知行为是主体不合格的行政行为。

②该通知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即单位和市民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依法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非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却没有这项授权。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行为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