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行政相对人是受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2.答案:B。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普遍性,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体现。

3.答案:A。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本题考查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注意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答案:ABD。不仅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是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也是行政相对人。

3.答案:ABD。维护公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答案:CD。随着公民对行政的依赖度的提高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传统上认为是反射利益的事项尽量被解释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难以判断时,则推定其为个人的法律利益,以此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所以A是错误的。行政相对人不仅能对侵益性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而且对授益性行政行为也能申请救济。

5.答案:AB。消费者协会、县工商局在这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对市人民法院和商场作出行政管理活动。

三、名词解释

1.答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2.答案:正当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为之举行听证。

四、简答题

1.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五、论述题

1.答案:[1]行政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促进行政参与,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1)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参与的外在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责和义务,其实质,从政府角度而言,就是提供信息服务;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就是实现其知情权利。

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不可能有公民参与,什么事情都“暗箱操作”,公民想参与也很难。参与的前提是了解,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增进。

(2)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是促进公民行政参与的内在要求

公民权利意识是指人格独立、平等、理性的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意识。公民行政参与的实质是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知的基础上(在宪法及法律允许和道德不反对的前提下)对权利的主张和要求,可见,对公民行政参与而言,对权利的正确认知是基础和前提,而认知的核心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而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二是要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三是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四是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2.答案:[2]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个人、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大致有:(1)参加行政管理权。人民群众可通过合法途径加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行列,行政机关必须提供正当、平等的机会让公民选择。(2)受益权。个人、组织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中获得利益。(3)了解权。作为个人、组织在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了解权主要指相对一方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了解权。(4)隐私保密权。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个人隐私。个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为公民的隐私保密的义务。隐私权作为个人、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机关除公务的特别需要并按法律程序,不得获取个人的隐私资料和信息,否则个人有权拒绝提供。②行政机关对业已掌握的有关个人的隐私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除外)。(5)得到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6)协助行政权,即在法定条件下,个人、组织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活动。(7)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8)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个人、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9)获得补偿、赔偿权。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的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不法侵害时,个人、组织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1]参见蒋朝京:“试论行政程序中行政参与的实现”,载于《政府法制研究》2008年第15期。

[2] 编者注:个人、组织在行政法上享有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化。个人、组织的权利是与行政机关的义务相辅相成的;个人、组织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机关的义务。个人、组织的具体权利在《宪法》和各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