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对巡查间隔期间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保护应达何种程度。若发生散落物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综合考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履行义务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规范、所为何种具体义务以及为此等义务之依据的判断,并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判别其履行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576号(2013年7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1099号(2013 年10月28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温高速公司)。

被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华管理处(以下简称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

2012年5月17日11时许,胡玉松驾驶吴子剑所有的浙G9999B轿车在G25长深高速往江苏方向2517公里+620米处与路面障碍物(铁块)发生碰撞,造成车底部、右后轮胎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8012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胡玉松因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转向措施不当的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经杭州宾利维修中心维修,花去维修费49400元。2012年8月27日,根据车辆被保险人吴子剑申请,大众保险公司依据其与被保险人吴子剑签订的保险合同,向吴子剑支付了该笔赔偿款,因此吴子剑对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大众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额范围内转移给了保险人。

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是金丽温高速公司内部的下设部门,其不独立核算,也未领取营业执照。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已将2012年至2014年的包括发生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地段在内的道路小修保养工程承包给了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根据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的路面保洁记录,2012 年5月17日7∶50至9∶20分,保洁员徐和英已经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金丽温高速公路K2517+500米至K2517+800米路段进行了清扫。根据道路巡查记录,事故当天,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上午8∶01至10∶16分已经对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巡查,下午也进行了一次巡查,并作了相关记录。

大众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系金丽温高速公司、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造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本案中,大众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向受损的浙G9999B车主吴子剑支付保险金49400元,并已取得被保险人吴子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认定,大众保险公司对金丽温高速公司、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主张代位求偿权的两个条件已经满足。另一个条件是否成就,即浙G9999B车主吴子剑对金丽温高速公司、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是否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金丽温高速公司作为本案事故路段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畅通、安全等义务。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之规定,金丽温高速公司负有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清扫义务和每日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义务。现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了道路巡查记录证明其已按照规定进行道路养护巡查。事故发生于2012年5月17日11时许,从当天的散落物清扫记录看,清扫工作已于当日10点55分结束。对清扫及巡查间隔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金丽温高速公司无法预见,也无法做到随时清除散落物,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综上,金丽温高速公司已经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养护义务,没有过错,本案事故的责任在于驾驶员胡玉松。浙G9999B车主吴子剑无法就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对金丽温高速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大众保险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不成立。故对大众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丽温高速公司金华管理处作为金丽温高速公司的内设部门,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大众保险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众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后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涉案车辆的车主吴子剑对金丽温高速公司是否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从现有证据来看,金丽温高速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其已依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大众保险公司虽提出金丽温高速公司已进行巡查,不能由此认定金丽温高速公司已完成清扫障碍的任务的主张,但大众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且该主张系基于金丽温高速公司对涉案路段的路面杂物要做到随时清除的预设,但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为“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清扫和每日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义务”。就本案而言,金丽温高速公司的行为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满足“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条件,而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的损害系“第三者”即金丽温高速公司所造成。故原判以此为由认定本案的保险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不成立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大众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这取决于金丽温高速公司是否应向涉本案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金丽温高速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其是否尽到高速公路管理义务有着直接联系。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已尽到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义务成为本案定案的关键: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环境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四章“公路养护”部分第三十五条对公路养护作出如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第四章“公路养护”部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该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亦对公路巡查作出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当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时,其负有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及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之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按照《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以判断。参考金丽温高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行业技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之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交通部[5]亦对该条款作出过具体明确的解释,“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6]参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之规定:“日常清扫的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而定,一般为每日一次全程清扫,清扫时间应尽量避开流量高峰时段”“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应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日常巡查的巡查频率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7]

鉴于此,我国现有行业技术管理文件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行驶环境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可具体化为两项义务:其一为尽量避开流量高峰时段的全程清扫,其二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定期巡查。

二、仅金丽温高速公司单方形成并持有证据时的证据认定

在依据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保障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环境的义务进行具体化之后,即可根据该义务要求来观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所称已完备履行该义务的辩解是否成立。本案中,金丽温高速公司对其已履行保障行驶环境安全、通畅等相关义务的抗辩,提供了路面保洁记录及道路巡查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欲使其所期待的某一法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能为受诉法院认定,必须积极地向受诉法院主张符合该法律要件的事实,而该被主张之事实则需当事人自己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供法院为证据调查和继而展开的事实认定所用。大众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提出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的路面保洁记录及道路巡查记录等证据系单方形成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考虑到关于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的保洁和巡查的记录系其内部记录,该记录全部由金丽温高速公司持有,且该记录只有金丽温高速公司一方能够生成。对于此类仅一方形成并持有相关证据,而另一方欠缺关于事实经过的详细认识的情形,持有证据一方往往负有较严格的举证义务。具体到本案,金丽温高速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对高速公路通行的行驶环境之保障所依据的具体审查基准(即上文所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所负义务作出的相关规定);2.路面保洁记录和道路巡查记录。这些记录并非仅限当日,综观其巡查及保洁记录的时间及人员安排,应当确认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巡查及保洁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且该工作记录内容显示金丽温高速公司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及巡查符合行业技术管理标准的要求,其选择进行巡查和清洁的时间段不具有不合理之处,因此对其提供的单方形成的证据之证明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对于此类发生在高速公路这一较为封闭的特定交通环境中的案件而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行驶环境并且持有高速公路运行环境相关资料的一方,其所提出的证明其已合理地履行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高速公路管理义务的证据及证明标准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结合本案案情,为了使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法院确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保障高速公路行驶环境安全的具体审查基准是什么”“按照此基准履行了哪些具体义务”以及“为此等义务所依赖的判断是什么”等问题负有证明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实践理性来看,高速公路系按照专业技术等级和规模建成的公路,其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均具有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并且从我国近年来对交通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来看,高速公路网将逐步投放远程视频执法车等视频监控设施,以实现对高速公路安全监控全覆盖。如果发生事故路段处在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区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应当向法院提供上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单方制作的巡查记录和保洁记录外,还应当积极提供与路面保洁记录和巡查记录所记载的相应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以辅助证明其已合理履行了清扫义务和巡查义务。亦即是说,如果监控视频显示散落物的散落时间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已按技术规定完成路面保洁之后和巡查间隔期间,那么该监控视频可以与巡查记录和保洁记录相印证,可以视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已向法院提供了较为完整全面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三、依法审查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确保判决结果公允、审慎

本案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其真实性,因此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本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因大众保险公司未举证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相应的证明效力。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驾驶员胡玉松因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转向措施不当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驾驶人对本次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结合前述对金丽温高速公司提供证据的采信情况,以及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我们认为,金丽温高速公司在合理履行了其保障高速公路行驶环境通畅、安全的相关义务之前提下,对清扫及巡查间隔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无法预见,亦无法做到随时清除;在被保险人遇情况时处置不当、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就本案损害的发生而言,金丽温高速公司无可责难。相对而言,从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投保人向保险人大众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且“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补偿后,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除非保险合同中适用了比例分摊的条款”。本案中,金丽温高速公司并非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故大众保险公司亦无法对金丽温高速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金丽温高速公司通过举证证明,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义务的履行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其对巡查间隔期间出现的散落物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对大众保险公司要求金丽温高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写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睿


[1]牵连性,是指独立请求权应当与本诉既有请求权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使其对本诉既有请求权产生排斥或与之对立。参见张培:“重新诠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四二五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3]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4]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2页。

[5]现为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已于2008年国务院提出的机构改革方案中被整改为交通运输部。

[6]《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交公便字〔2001〕66号)。(目前仍有效)

[7]《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第五章第二节“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