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本条没有变化。

二、条文背景分析

预算年度,又称财政年度或者会计年度,是指编制财政预算时规定的预算收支的起讫时间,是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通常为一年。一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主要是依据该国的国情、历史的原因和传统习惯形成的。各国的政体影响着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表现在预算年度的确定要考虑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财政收支的季节性因素也影响到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各国预算年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历年制,即预算年度的起止时间与公历年完全一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另一种是采用跨年制,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分跨在两个日历年度的阶段合并起来为一个预算年度,如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从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瑞典、澳大利亚等国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美国、泰国等国从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62]我国历史上的预算年度也有过变化,北洋政府1914年《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国民政府1935年颁布的《会计法》也作相同规定,但1936年国民党政府通令预算年度改为历年制,并定于1939年1月施行。[63]

我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3月通过的《预算法》都规定预算年度采用历年制,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观点认为现行规定不能将预算年度与人大会期很好协调,造成预算执行依据的空档期,因而主张调整预算年度。但本次《预算法》修改并未回应此种观点,仍然坚持历年制。

三、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预算年度的含义是明确的,即我国预算年度采取历年制,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学界和实务界提出预算年度与人大会期更好结合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完善路径:第一,修改人大会期使之适应历年制预算年度;第二,改历年制为跨年制;第三,保持历年制,进而完善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前预算支出与现有历年制规定的衔接。各种方案都有利弊,目前新《预算法》选择了第3种方案,即在第6章“预算执行”规定中通过完善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前的支出规则,来解决预算执行依据问题。

原《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次立法修改中,新《预算法》第54条规定相对细化、明确,减少了对政府安排支出方面的空白授权:“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预算收支计算单位】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