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 朱晓燕
- 711字
- 2020-08-27 17:50:18
第二章 国外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的立法沿革
第一节 国际海洋公约的颁行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该宣言是国际环境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国际环境立法及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了方针和原则。此后,各国纷纷加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国际海洋环境条约的调整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单一类别的防治油类污染源,还进一步涉及海洋其他各种污染源,如工程勘探、建设、开发造成的污染,船舶污染及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等。
1972年12月29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全球性针对倾倒问题的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称《伦敦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和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的有效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损害环境舒适,或妨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海洋环境法逐步走向完善,形成了一套以公约、双边和多边公约、协议为主的法律体系。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用一种综合的方式作了回答,对于全面保护海洋环境做了基础性工作。尤其是该公约第12部分以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为重点,对海洋污染的种类、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措施及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全球和区域合作、技术援助、环境检测和评价、国家责任和赔偿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后,诸多公约[1]的颁行也体现了各国合力治理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的决心和为之付出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