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 朱晓燕
- 2130字
- 2020-08-27 17:50:18
第二节 我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订
如第一节提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控制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环境法律。由于该法对海洋环境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海洋倾废等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因此,该法属于大而全的基本法,需要更为细化的行政法规等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具体明确的规范。1990年施行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已逐渐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2007年新修订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完善了海岸工程使用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具体条文如下:
一、明确界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条例》第2条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1.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2.造船厂、修船厂;3.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4.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5.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6.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7.滨海大型养殖场;8.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9.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修改后的《条例》从概念上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区分。具体而言,海岸工程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而海洋工程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因此,海岸线是划分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修改后的《条例》依旧没有对海岸线定义予以明确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海岸工程主管部门和海洋工程主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保护海洋环境,由此也引发了两部门之间在实务操作中的摩擦。
二、细化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
《条例》第7条对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同时,明确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包括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兴建向我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2]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3]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
三、修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规定
《条例》在行政处罚方面也做了较大修订。如第26条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增加了罚款力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调整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27条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原来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8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金额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由此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我们依旧回到了老调重弹的问题上来: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否能够震慑住海岸工程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呢?对此问题,本书将在最后两章予以探讨。
[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8条。
[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9条。
[3]《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0条。
[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