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学评论(第十四卷)
- 史际春
- 3389字
- 2020-08-27 17:50:22
走出封闭的体系:求知时代的挑战
邓 峰[1]
提笔之际,得知《经济法学评论》荣幸地入选了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2014-2015)来源集刊,感慨于多年的坚持,终有了一份收获。记忆犹新的是,本刊初创时期,我为第二至五卷写过卷首语或类似的学术漫谈,为它的推广及为社会认可贡献过微薄之力,这是想来十分高兴的事。
今天我要写的,承接着十几年前的想法,即知识的开放和交流问题。第3卷的卷首语曾以“融合、交流与开放的经济法”为题,以下也可谓其续篇吧。
对未知领域的探索经验,构成了迄今为止我们所积累的知识。这种对知识探索、追求和尝试的坚持和执着,是作为人的特质,更是以知识、思想、观念为业的知识分子,乃至于任何接受过大学之道——无论现代还是古代,都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教育的我们的固有特性。非独人的知识局限了其能力、生活乃至命运,组织、制度、国家亦然。唯有不断地探索、寻求和反思,以新知去理解自身和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才是从个人到国家的生存、成长和进化之道。当然,这种新知并不必然是历史上没有人提出或者探索过的,但其之所以成为新知,在于人自身的理解深化或提高,而认识到其曾被忽略的价值或意义。比如今天对人之权利的尊重,并非在20世纪之前没有类似的观念,而是现在对其重要性的解读不同,这种解读来自于对既有经验的反思——如何防止诸如希特勒在德国可以凭借选举机制而获得异化于政体的权力等现象的发生。当下对环境的重视,也不仅仅是有了更多地衡量物质损害及其相互关系的自然科学,成为社会系统的普遍共识,而在于我们体会到了自然环境损害的社会成本。保持开放的心态,回应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以及认真慎重地对待不同群体的诉求。
保持开放和学习的心态探求解决问题之道之难,在于人和制度、组织都会有一种“固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趋势,从而使其丧失这种能力和特质。“慢”是在“贪嗔痴”外对理性和存在更为致命的弊端。非但人如此,组织亦然,任何系统在学习过程中都会存在只有其能够接受的信息被吸收的现象,也即偏见。[2]一旦丧失了反思和学习能力,偏见、错误乃至停滞也就不可避免;而一旦偏见、错误或停滞形成,群体间的观念冲突就变成了赤裸裸的物质暨利益争夺,冲突、斗争乃至战争,结果则是“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
让人担忧的是,这种缺乏真正的反思和学习能力的问题在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一种通病,价值上的冲突,立场的选择,压倒了对解决细致、具体和复杂问题的关心。知识、学问、思想的交流、辩论和讨论,变成了主张的宣示、重申和强调。这并非夸张,左中右的划分、鉴别和标识,替代了对具体如何去做的讨论,任何现象的分析和评价都可以简化为标签式的立场分析。这种通病也延伸到了法律和法学之中,当诸如法律被信仰压倒的时候,就会忽略——何种法学,何种法律,何种解决方式,何为合理或正确,如何实现,如何做——这些更为具体、深刻而棘手的问题。这背后,本质上是一种偷懒和傲慢的作风。
这种偷懒和傲慢,直诉人心,就是一种“我所知道和掌握的,足以处理现有问题”的态度。经过30年的开放学习,现在的我们有能力直接诉诸已经有过的人类经验,而中国的现实和未来在当下流行的法学看来,都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可以直接将那些明确或者隐性的解决原则上升至信仰乃至于教条的层次,而相应的立法规则已经完成,所需要的只是解释法律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了。与之相应,实践部门则称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完成建设,学问所讨论的并不“适合”国情,理论探讨和法律实践相轻的趋势也形成了。
价值之争掩盖的常常是知识上的盲目并缺乏历史视野,典型的例子是“司法独立”(或者被某些信奉现行法的称之为“审判独立”),对立立场的双方要么是司法独立是解决当下中国问题的首要出路,要么是反对来自于他国的经验。这种立场的对立,并不能掩盖对司法独立原则在具体情形下应当如何判断和解决之知识上的薄弱,也不能掩盖在法治诉求下理解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专业独立系统之重要性的漠视。停留在这个层面上的口水战,不能提供诸如人大对法院的问责与其个别干预行为之界分,不能解释为什么人大要对法院的工作报告投票表决,不能解决一个连认定证券欺诈赔偿过错的能力都不具备的现有系统如何能够独立成为社会怨气的最后出气筒。从这一命题存在的根本意义,到其具体的制度规则组成,以及中国的现有情形和如何转型,都缺乏理论研究的基础,以至徒然成为纯粹的意识形态之争。没有人无视意识形态争论的重要性,但忽略具体和细致的问题更无助于任何解决方案。
至于教义法学——我更愿意将其翻译成为教条,也有人将其翻译为信条——在中国的兴盛,则是在政治性不那么强的领域内出现同样弊端的例子。将法律乃至于法学等同于框架、原则、条文甚至分析思路都已固化的模式,认为可以用现有的、甚至现成的规定和经验去指导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在这种生搬硬套、按图索骥的做法背后,是对现实中人的具体苦难、喜怒哀乐乃至于灵魂的漠视。这种所谓对方法论的强调,不过是将19世纪某个国家的解决方式来替代当今复杂问题的颟顸态度。
除了这些不同领域的典型例子之外,还有一种程度有所不同的偷懒和傲慢更为普遍,甚至可以说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公害”——标题党、新瓶装旧酒、新问题旧方法,等等。很多的新问题、新领域的研究仅仅是一个标题,方法照旧,思路固化,对问题的探讨、分析和回答,常常是平面的简单重复,或者不过是旧思路的简单重复。有了“虚假”的问题意识,采用旧有思路的“设问”,而非真正的调查和分析,更多地为了跑马占地,而非对知识的探索。
对社会更为有损的是,这些偷懒和傲慢,借助于某种意义上的权威,借助于低层次目标的宏大叙事——权利优先救中国,借助于“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口号,而打包地塞给了我们。不同的法律体系,黑箱一样地照搬了过来。这种流行的潜意识变成了:启蒙阶段已经结束,答案已经明确,剩下的只不过是教育并内化为信仰的问题。
这些偷懒和傲慢对待知识和求知的态度,本质上是一种掩耳盗铃式的自我封闭,其背后反映的是心灵封闭,缺乏听的能力,缺乏对现实问题之复杂性(sophiscation)的辨识、体会和认知的能力。一些案件被炒作所产生的负向社会效应,仅仅从法院判案的技术细节分析,单单从新闻媒体的炒作入手,都很难解释人们为何选择性地接受法院判决所传递的信号。我要强调,如果因为是法律人而只看到法律规则的解释层面,则肯定是一种对社会存在问题所持的鸵鸟视角。
这种偷懒和傲慢真的能起作用,能让民众接受么?尽管受话语权的影响,许多人使用类似的概念或者语言,比如“某某权”的泛滥,但是法律、制度越来越脱离在人们心目中应有的正义,越来越丧失其权威,越来越成为自我封闭的语言体系,恐怕已然成为当下最大的社会困境。法律规则越来越多,“法律专家”、“法律人”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则是,法律权威越来越薄弱,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偏离常识和共识。用一个不成熟、不合理,不能真正面对问题的封闭体系去裁剪现实,并不会产生真的现实,而只能是封闭体系的衰落。
作为回应型法的经济法,虽然是一个部门法,不过更大程度上则是一个基于不同于传统视角的新哲学观念的产物。开放的心态和体系,多元的方法和学科,不断回应现实问题的挑战,探索新的价值下的解决方案,寻求最为符合成本收益的调整方法,历来是经济法学的活力所在。在今天这种充斥着“慢”的制度、研究和理论背景下,恪守经济法学的反形式主义,就更凸显了其必要性。
本卷的文章众多,稿源多元,也充分地展现了从实践出发探讨新问题的特点。其中有传统命题价值的重申或意义挖掘的专题探讨,就税收、预算、财政问题的集中探讨;值得留意的是,国外的学术会议常常会发表会议共识,本卷登载的一个关于税法哲学的宣言,既介绍了税法哲学的研究框架,还使读者了解到国际上的学术会议共识这种形式。卷中还有新鲜火辣的热门话题,比如股权众筹、协议控制;以及诸多对新的问题和领域的探讨,公立医院、三网融合、钢铁产业、汽车分销等等。这在时下流行的封闭体系内,展现了经济法学的开放、包容和“接地气”。尽管不能说这些研究和探索都是成熟、锋利和切中要害的,可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前文所说的“旧酒”式思维,不过,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已然难能可贵地走在了正确的方向上了。探索本来就无止境,答案总有不同层次,提出问题,揭示现实,是持续不断努力的起点。
以此与经济法学人共勉。
[1]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See Barbara Levitt and James G.March,“Organizational Learning”,14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1988),pp.31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