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 王建新
- 1829字
- 2020-08-27 17:50:34
序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近代英国为解决社会纠纷所创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正、高效解决社会纠纷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因素之一。英国建立行政裁判所,始于17、18世纪,进入20世纪后,由于社会保障立法以及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社会纠纷迅速增加且矛盾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传统的仅依靠法院来解决社会纠纷,难以适应这一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迅速发展,达二千余所,遍及各个领域。此后,几经改革,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已卓有成效,绝大部分行政案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民事案件,都通过行政裁判所顺利解决。行政裁判所成为英国解决社会纠纷的成功的、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特别是我国社会纠纷大量增加,但解决之道却缺乏力度,而对于国外行政救济制度最新成果的研究又比较薄弱,援用他山之玉,显然是有益之举。 本书作者王建新读博期间,我们就商定,选择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他的毕业论文的选题。2011年,他取得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得以去英国专门研究行政裁判所制度。这本《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就是这一研究的初步成果。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最早由王名扬教授介绍引入,此后相关的研究论著不多,更缺2007年对英国行政裁判所重大改革后对相关内容的介绍。建新此作,从行政裁判所的概念、缘起开始,系统检视了裁判所的演变,论说了裁判所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关注到裁判所改革发展的推动力,包括福利国家的兴起、《人权法案》的影响等等,显示了裁判所制度发展的逻辑轨迹及其逐步发展完善的趋势,对历史作了全面观照。但作者的重点是研究和论述2007年经过重大改革后的英国行政裁判所新面貌,详细列论了裁判所的组织体系、程序规则和实践状况,力图全面展现英国这一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民事纠纷机制的精髓。
对改革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评价,作者用一组数据简要、形象地说明了裁判所受案能力、结案能力的增强和运行成本的降低,说明了行政裁判所在英国行政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英国行政裁判所的著述,填补了我国研究国外行政救济制度一个方面的空白。
读完全书,不由引发了我的一点思考:
一个国家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常常与这一国家的法律文化相联系,因而各具特色。
英国建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开始时其实也类似于行政复议,其原因同样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增多,客观需要行政机关介入解决纠纷,因为行政机关一旦介入,就必然会把专业力量雄厚、程序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等行政特点引入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但是,由行政机关设置机构解决行政争议,显然是违背英国人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正因此,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经历了多次改革。一部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史实际就是不断探索和实现既发挥行政带来的优势、又克服行政带来的欠缺公正的短处的过程。英国成功了,成功的标准就是行政裁判所已成为解决英国行政争议及相关民事纠纷的最主要力量,为英国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解决纠纷的核心在于公正,公正才能服人,才能息讼;不公正,则旧的纠纷未解决,又将产生新的纠纷。英国行政裁判所多次改革,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使行政裁判所能成为公正解决纠纷的机制。英国人宣称他们的行政裁判所已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在英国,司法是公正的化身,裁判所的多次改革也就是逐步引入了司法制度要素的过程。例如,机构和人员的独立、中立,严格依法裁判,必要的正当程序,等等。可以说,行政裁判所已经成为英国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因而可称之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但比较而言,行政裁判所与普通法院毕竟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其具有专业、便民、快捷、廉价等特点,而这正是裁判所的优势所在。因此,从实质意义上看,英国行政裁判所应该是司法与行政结合而以司法公正性作为基础、又具有行政特别优势,适应现代社会解决纠纷需要的机制。
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英国有很大不同,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正在广泛试点改革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实践或将证明是可以肯定的制度。这与英国不同,但是,中国的行政复议必须同样具有公正、专业、便民、快捷、廉价的品格,这是没有疑问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我们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更好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就是《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建新对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研究的价值所在!
应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