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可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可撤销婚姻案件中,受胁迫的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如何某欠李某20万元,李某逼迫何某让其女儿嫁给自己的儿子,在被逼无奈之下,何某的女儿不得已嫁给李某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之下,何某的女儿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第二,结婚的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也可申请撤销。如赵某与马某系好友,赵某有一子,马某有一女,二人年龄相当,赵某与马某遂决定结为亲家,并瞒着赵子与马女缔结了婚约。后赵子与马女不同意结婚,赵某与马某以自杀相威胁,二人无奈结婚,但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不能共同生活。对于此种情形也属可撤销婚姻,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法定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本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一年”为不变期间,如果过期,则受胁迫方丧失撤销请求权,如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只能请求离婚。

配套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配套解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虽然受胁迫的可能不仅是婚姻当事人本人,其近亲属也可能遭受胁迫,但是因胁迫结婚的,主要违背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其他权益。因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撤销权的行使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组织都无权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当事人应该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而且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上述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任选一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方虽然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另外,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注释

案例14: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又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做一般的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要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闹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做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因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简某于是以结婚是非自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是在成某的胁迫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11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院判决撤销简某与成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