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条文注释

所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2)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在查处方面存在相当的干扰与困难;(3)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第五条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案例注释

案例8: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是否“重大、复杂”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案情、涉及面、影响等多项因素判断。本案即属于在重庆市的重大、复杂案件,依级别管辖原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