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解与配套(2011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0054字
- 2021-03-23 21:35:25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 解
本条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于这一标准,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即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8小时工作制。该规定的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应 用
100.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往往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以及中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劳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的依据之一。劳动者没有按劳动合同进行足够时间的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往往受到影响。劳动者加班加点依照规定可得到加班工资。
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用农民和个体劳动者。
101.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2.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配 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的解答》第7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注 解
本条是关于计件工作的情形下确定劳动者工作定额和报酬标准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下劳动者拿到的是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应 用
103.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如何设定其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所谓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一昼夜工作8小时)和一个标准工作周(一周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但又比标准工作时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可以把剩余时间作为休息时间,也可以多做定额以取得相应的延长时间的劳动报酬,相反,如果劳动者未能在8小时内完成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外加点以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
在实行计件工作时间时应注意:(1)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2)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息日的规定。本条中的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工作一周之后的休息时间。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本条规定,予以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工时制度,一个工作周为五天,即工作五天,可以休息二天。
应 用
104.用人单位可否对员工的休息日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第7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05.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其他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8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
第三十九条 【其他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注 解
本条是关于适用其他工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其他工时制度都有哪些,劳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界定了其他工时制度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该工作制涉及的职工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保障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应 用
10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107.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0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如何认定劳动者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另外,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须履行《劳动法》第41条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但在劳动报酬上,法定休假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
配 套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5、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67、69条
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注 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休假节日的规定。对于法定休假节日,2007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 日) ;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主要修订是将劳动节休假由3天改为1天,将春节放假时间提前一天至农历除夕,并增设清明、端午和中秋这三个法定休假节日。
应 用
109.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制度,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还有哪些
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免于上班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休假,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节假日。即劳动法第40条所规定的。
(2)年休假。对于这种休假,将在下面第45条进行解释。
(3)探亲假。探亲假,是指法定的给予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探亲假假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其他假期。除了上述假期之外,依规定还有女职工产假、职工婚丧假等。对于女职工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于婚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指出,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当然,这一假期的适用是有特定的范围限制的,仅限于国营企业职工。
110.法定节假日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 /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0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的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严格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因特殊原因”。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主要是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法定延长工作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紧急生产任务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超过一小时,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此外,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应 用
111.“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者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条的答复,《劳动法》第41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1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是什么?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113.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配 套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解
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的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主要是指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配 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2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禁止性规定。
配 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注 解
本条规定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应 用
114.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配 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62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
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都应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是带薪年休假,那么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就要照发工资而不能扣工资。
对于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带薪休年假的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的安排方式。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不安排年休假情形下对职工的补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 用
115.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116.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配 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