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外饰设计要求

第一节 汽车市场准入要求

一、概述

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是特定区域对汽车的销售许可,一般是指一国政府或地区组织规定公民或法人进入市场从事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和必须遵守的制度和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本地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通常是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包括关税调节、政策调控等在内的非技术性贸易措施。

市场准入制度对汽车产品的影响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测试规范、安全性、排放、废弃物回收和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这些要求通常体现在不同的标准和技术法规之中,并且对其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另外还有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为支撑的策略,无疑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二、国内准入要求

国内汽车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公告管理为主,其他认证形式并存:工信部将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汽车产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发布后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汽车及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简称3C认证)的规章制度,认监委负责CCC的建立、管理和组织实施;生产、进口或销售汽车(发动机)的企业需向国家环保部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的核准申报,国家环保部对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公告;一些地方环保局也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保规范,如北京环保局《北京环保目录》。

3C认证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3C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后简称《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施加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不得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C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

(1)认证申请和受理

认证申请和受理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是由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

(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对应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试验报告可以共用。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

(4)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或针对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采用的。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

(6)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根据产品特点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如获得认证的汽车内饰件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如图2-1所示,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图2-1 CCC标志

三、国外准入要求

作为汽车制造强国的欧洲、美国和日本,一直引领着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而它们各自制定的技术法规体系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汽车技术法规参考的标杆,逐渐形成欧美日几大法规体系。而从认证制度而言,又各具特色。

1.欧洲汽车市场准入制度

欧洲以整车型式认证(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WVTA)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欧洲有两种形式指令批准:e-Mark和E-Mark。e-Mark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的关于机动车辆、子系统及零部件型式批准的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列出了整车型式认证的61项系统及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并规定了等效ECE法规。E-Mark则以欧洲WP29de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通过后获得E-Mark认证,相应产品可以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澳大利亚等48个国家销售。

零部件的E/e-Mark认证分为强制和自愿两种。强制认证类零件为必须拿到零部件证书的部件,销售到欧盟地区必须在零部件上打刻E/e-Mark号,这类零部件包括安全带、玻璃、轮胎、喇叭、后视镜和灯具。除强制认证的六大类零部件外,还有一类零部件可以自愿进行认证,此类零件有发动机防盗系统、洗涤器储液罐、车用电器等。

2.美国汽车市场准入制度

美国采取自我认证制度来管理汽车产品,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的有效控制。

另外,进入美国市场的厂家一般会考虑UL认证。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美国保险商试验所)是一家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机构。UL并非强制性认证,但通过认证表示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级别,同时也能体现企业的实力和形象。

3.日本汽车市场准入制度

日本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总体上与欧洲一样,是属于型式认证制度,但又有自身的特点。日本机动车认证体系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和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另外日本在采取欧盟的形式批准制度的同时,又引入了美国的机动车辆召回制度。

四、国内外回收利用要求

为了限制汽车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含量,减少产品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对人身健康的伤害,提高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以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后期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各地区制定了对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要求。

1.中国汽车回收利用要求

工信部2015年38号文《汽车禁用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规定: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纳入产品公告管理,新产品2016年1月1日实施,在产产品2018年1月1日实施。对豁免范围内的零部件需填报《有害物质信息表》及《RRR佐证材料》进行备案,产品获得公告后6个月内向车辆拆解企业提供《车辆拆解指导手册标准基础》。

为实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和禁用/限用物质管理,提高汽车材料回收利用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开发了汽车材料数据管理平台(CAMDS,图2-2),2009年正式上线使用。零部件供应商可完成对整车企业的零部件信息在线填报和提交。整车企业在系统中进行材料审核和统一分类管理,同时在研发、制造、销售和报废回收各阶段对车辆中有害物质进行跟踪分析。

图2-2 CAMDS平台

2.欧盟回收利用法规

(1)ELV指令

欧盟发布的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End-of-Life Vehicle,ELV),对汽车设计、生产阶段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提高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进行了规定,一般使用IMDS作为供应商提交材料的标准系统。

(2)RRR指令

欧盟发布的2005/64/EC《关于型式认证中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指令》(Reusability,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将汽车回收利用和禁用物质要求纳入新车型式认证中,对新车型可回收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95%和可再利用率85%)和禁用重金属实施型式认证。

(3)REACH法规

REACH法规的全称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SVHC清单(高关注度物质清单)是REACH管理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的清单,截至2016年12月19日,共发布16批173项。

(4)其他要求

如金属标牌及标识物这一类与人体直接接触的部件,它的镍释放量需要满足94/27/EC(镍释放指令)要求。关于多环芳烃的指令,2005/69/EC对汽车轮胎和填充油中的多环芳香烃提出要求。

3.GADSL

GADSL(Global Automotive Declarable Substance List,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由全球汽车相关利益者团体GASG(Global Automotive Stakeholders Group)发布,目的是跟踪汽车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特定物质,为汽车行业供应商及主机厂信息沟通和交流提供便利,并对车辆和零部件中存在的物质进行规定。GADSL独立于IMDS系统,并于2005年集成为OEM的标准。作为IMDS的用户,这意味着GADSL是唯一一种要进行检查申报物质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