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下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592字
- 2022-09-02 18:27:00
【立法背景】
本条是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执行难”一直都是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症结之一。对于行政案件,执行问题更是老大难,执行难度远远超过民事案件,其难点就在于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由于行政机关是履行行政权的国家机关,一方面,对其强制措施需设置恰当,在保证不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来强制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因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会遇到行政权的干预,使得强制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难上加难。
此次关于行政诉讼中对不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的修改,正是回应了解决司法实践困境及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要求的迫切需要。通过加大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的强制措施,来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实施和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院代表的建议及部分专家的提议,在合理保留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执行措施,如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等。进一步增强了对行政机关执行措施的实效性。
对本条的修改体现出了三个特点:(1)用词更规范。如将原来的“帐户”改为“账户”,一字之差更显示出立法的严谨。(2)加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履行义务。(3)加重了对拒绝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惩戒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