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下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812字
- 2022-09-02 18:26:59
【适用指南】
执行管辖,是指不同人民法院在管辖不同执行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对人民法院而言,通过执行管辖确定某一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法院,做到责任明确;对当事人而言,根据执行管辖规定确定执行法院,避免互相推诿或争夺管辖权。
执行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级管辖等种类。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不同人民法院在管辖不同执行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管辖,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和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的职责限权,也就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管辖上的具体分工。根据本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是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一种,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