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本条放在第八章执行的制度框架内,规范的是当事人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的履行义务,也是执行制度中的常规内容。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内容是法律秩序中的应然状态,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础。

一、履行与执行的关系

本章是关于执行的专门规定,从条文内容安排来看,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当事人自行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何处理。其中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裁判及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裁判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在当事人自行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一样的,其特殊之处在于对不同的诉讼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差异。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常态,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执行是实现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的重要方式和步骤,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而采取的措施。裁判仅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宣示,离当事人权益实现还有距离,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履行直接影响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履行是当事人自觉按照法院生效裁判内容实施的承担义务的行为,是将生效裁判加以具体实现的行为,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后,整个诉讼程序均宣告结束。若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则会使生效裁判处于虚置状态,行政争议仍未得到实际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则需启动执行程序来使生效裁判得以实际实现。履行与执行的结果和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

履行与执行二者是互斥的,如果当事人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则无须启动执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执行程序。而且在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过程中,不会出现司法强制权或行政强制权因素,但在执行程序中则会有司法强制权或行政强制权的运用。履行是由当事人自行将生效裁判加以实现,未必有严格缜密的程序和步骤,而执行则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步骤,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在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

二、需要履行的生效裁判须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都需要履行,当事人需要履行的生效裁判必须具备可履行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法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裁判,立足于实质性的问题解决行政争议,考虑问题应当全面细致,避免出现“空判”现象。当然,有些裁判内容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等确无可执行内容,则不须履行。另外,有些判决对行政机关承担义务的方式规定得较笼统,基于司法权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权的考虑,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