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
-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 7899字
- 2019-10-28 17:28:10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05/2/54]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1]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2/2/13]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16/2/8]
[真题演练]《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2/8][2]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本法第74条、第81条第2款】[15/2/10 11/2/9 10/2/8 09/2/10 07/2/56]
[难点注释]累犯既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在考试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也是最需要考生特别注意的是累犯构成条件中的时间条件方面。
[真题演练]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5/2/10][4]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5][17/2/56 15/2/10 14/2/55 09/2/10 04/2/13]
[真题演练]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2/10][6]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
【相关法条: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至第4条】[17/2/9 15/2/11 14/2/12 11/4/二 10/4/二 09/2/53 09/4/二 07/4/二7 07/2/96 06/2/2 06/2/100 05/2/6]
[真题演练]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2/9][8]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
【相关法条:自首和立功解释第5至7条】[14/2/12 12/2/57 11/4/二 07/4/二7 07/2/96 06/2/6 06/2/10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10]【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11]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12/2/12 11/2/57]
[真题演练]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12/2/12][12]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07/2/8]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07/2/8]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13]【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449条,禁止令规定(试行)第1条至第13条】[17/2/56 15/2/59 14/2/2 14/2/55 12/2/56 11/2/10 06/2/8]
[真题演练]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7/2/56][14]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减刑、假释规定第13条】
第七十四条[15]【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本法第65条、第66条】[06/2/8]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16]【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7]
【相关法条:本法第86条】[13/2/11 11/2/10 08/2/9]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18]
【相关法条:本法第50条 减刑、假释规定第1条至第21条】[13/2/57 10/2/10]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1条至第24条】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19]【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相关法条:本法第65条、第66条 减刑、假释规定第22条至第41条】[17/2/11 14/2/11 14/2/55 12/2/13 09/2/12 08/2/57 07/2/56 06/2/9]
[真题演练]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2/11][20]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相关法条:本法第79条】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难点注释]在考试中特别提醒考生注意各种刑罚(制度)期间的起始时间的计算,如: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21]【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08/2/57]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2]
【相关法条:本法第77条】[17/2/55 15/2/12 13/2/57 08/2/57 04/2/5]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法条:本法第99条】[16/2/10 15/2/60 12/2/13 09/2/55]
[真题演练]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2/10][23]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14/2/56 09/2/55]
注释:
[1]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 答案:B。
[3]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4] 答案:D。
[5]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6] 答案:B。
[7]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8] 答案:B。
[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条删去第二款。原条文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1] 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12] 答案:D。
[13]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4] 答案:ABD。
[15]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6]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7]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8]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 答案:B。
[21]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2]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3]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