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现场分析(畅销3版)
- 胡向阳
- 10475字
- 2020-08-26 12:03:13
一探:你应该知道的犯罪现场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概念
犯罪现场分析
犯罪现场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或遗留有同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
犯罪现场分析是在主要案件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参加勘查的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材料,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资料进行现场讨论及分析推理,对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分析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内容,是现场勘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步骤或环节,对于是否立案、确定案件性质、侦破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犯罪现场分析是一个认识过程,它贯穿于现场勘查全过程。现场勘查初期要观察、巡视现场,初步了解现场情况,认识现场发生了什么,谁报案、谁了解现场情况、现场环境,为下一步勘查现场做好准备,决定是否应采取紧急措施等。勘查过程也是观察和巡视的深化,对有关痕迹及其他物证、对尸体现象、现场状态的认识也是一个认识和分析的过程。判断现场调查、访问内容的真伪同样是分析过程;现场的实验、现场重建从开始到结束也就是一个证实、分析的过程。
犯罪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指挥组织现场勘查有关人员对现场构成要素的本质属性及其结构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的过程,是一个归纳、总结性的分析,目的是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范围、方向和证据。
犯罪现场分析的三大中心内容
犯罪现场分析的三大中心内容是对犯罪现场、作案人和受害人的分析,其核心内容是获取作案人的个人信息。
1.犯罪现场
任何犯罪事实的发生都是由于作案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作案人使用了某种作案手段,这种手段又必然指向一定的目标(人或物),以至于形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于是犯罪现场便出现了。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要素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时间、空间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在案发过程中,犯罪现场、作案人(有时包括受害人)都处在同一个时空,因而他们都具有相同的时空条件。
犯罪现场是联系作案人与受害人的纽带,通过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可以找到现场或受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证据联系,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犯罪现场记录了作案人的整个作案活动过程,现场勘查就是为了客观地获取这份记录,而犯罪现场分析则是为了如何科学准确地阅读这份记录,包括对现场每一个痕迹物证的解读。怎样阅读这份犯罪记录呢?要依靠侦查人员的知识、经验、智慧和科学技术手段。
2.作案人
通过研究现场痕迹物证、作案人的作案过程、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和目的,结合调查访问,以及对受害人(单位)情况的分析,推断作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口音、居住地、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经历、工作经历、犯罪经历、动作习惯、犯罪心理、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是否熟悉犯罪现场、是否认识受害人等,为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3.受害人
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都是已知的,分析研究受害人主要是要分析受害人之所以成为受害人的必然因素及偶然因素,要发现受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联系(详见下一段落,“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并最终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明确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三大链条
1.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
(1)特定的人际关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无特殊交往,有无利害关系,如犯罪团伙、网友、同为某种宗教组织的成员、同学等。这些关系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明的,一种是暗的,犯罪现场分析的关键或难点就在于挖掘那些暗藏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与社会关系中的许多人和事发生关系,不可能一点线索都没有。
(2)情感关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无特殊的感情纠葛,如曾经的恋人,曾经的夫妻,曾被奸污、猥亵,情人关系等特殊的情感,而这些特殊的情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
(3)经济关系。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无经济上的纠葛、往来或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并因而成为罪犯作案的动因,如在生意上有合作关系,业务上有往来,有借贷关系,有经济纠纷,或受害人的存在成为犯罪嫌疑人经济上获利的重要障碍,或者受害人的死亡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等。
(4)时间关系。刑事案件中有个显著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在案发现场同时出现,在特定的时间段他们都在现场活动,因而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过程中,只要判明了受害人在现场活动的时间,就能知道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作案时间条件,成为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5)空间关系。犯罪现场就是作案人整个作案活动的空间,在案发过程中,作案人与受害人可能同时在一个空间中出现,但应注意受害人只能在罪犯的犯罪活动某一空间中出现(如杀人现场),受害人通常不能出现在作案人的整个作案活动空间中。
(6)证据联系。在案发过程中,作案人留下的痕迹物证往往与受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相交织,这种交织并存的痕迹物证可能存在于三个客体上:
其一是犯罪现场。因为案发现场可能是受害人工作、生活的场所,还因为案发时受害人与作案人同在犯罪现场,因而,犯罪现场留有罪犯作案活动痕迹物证的部位往往也有受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特别是在两人互动、对抗或搏斗的过程中,如交织并存的手印、脚印等。
其二是作案人的身体。在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时其身体常与受害人有接触,尤其是在对抗和搏斗的过程中,受害人的毛发、纤维、血迹、皮屑、牙印等痕迹物证就会留在作案人的身体上,此外还因为罪犯在现场接触受害人接触过并留有微量物证的现场物品,形成二次转移,而将受害人留在现场物面上的微量物质转移到作案人的身体上。这些与受害人密切相关的痕迹物证,完全能够证实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与受害人有过正面接触,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事实,所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立刻检验其身体,寻找、发现、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是受害人的身体。同样,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其身体常与受害人有接触,尤其是在对抗和搏斗的过程中,作案人的毛发、纤维、血迹、皮屑、牙印等痕迹物证就会留在受害人的身体上;此外还因为受害人在现场接触作案人接触过并留有微量物证的现场物品,形成二次转移,而将作案人留在现场物面上的微量物质转移到受害人的身体上。这些与作案人密切相关的痕迹物证,完全能够证实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与受害人有过正面接触,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事实,所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立刻检验其身体,寻找、发现、提取与受害人有关的痕迹物证。
例如:2005年4月13日9时许,南京市双桥门立交桥下,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尸体发现受害人系被掐、捂窒息及石块打击头部失血休克致死。现场处于野外,传统的手印、足迹没有发现,但在受害人的右手中指指甲内发现并提取到男性皮肉组织碎屑,分析应该是受害人在与作案人搏斗中抓挠形成,因而作案人左脸部应该有抓伤。结合调查走访、查看沿途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受害人是一站街搭客的卖淫女,于4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和一长发男子一起朝现场方向走去。13日凌晨1时许在现场东侧路口发现一貌似长发男子的人匆忙向东大校机场方向走去。根据上述情况,专案组果断决定在飞机场周围深挖细排,重点关注左脸部有抓伤的男子。4月16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机场夹岗村一小吃店内见到一名左脸部有伤的光头男子,将其带回审查,迫于压力,以为通过改变发型就能躲过侦查人员眼睛的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时间关系、空间关系、证据关系等。
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时间关系是指其是否具有该案犯罪时间,同时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是否确实,因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常会采取一切办法,企图割断自己与犯罪的关系,制造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如故意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回到群体中,或利用群体都集中在某一件事情上,忽略其进出等,或在时间差中做文章。更有甚者利用高科技手段或雇佣他人作案,完全切断自己与犯罪时间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空间的关系可能是:
(1)很熟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作案工具有针对性,作案路线、出入口选择准确,直奔目标物;作案时间选择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熟悉,室内物品的布局熟悉,对现场外围环境熟悉等特点。
(2)不熟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对作案目标选择的随机性和突然性,作案工具的选择针对性不强,对作案时间、作案路线、出入口的选择不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不熟悉,对现场物品的布局不熟悉,现场翻动、破坏大,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不是很了解等特点。
(3)经过蹲点后熟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对作案目标的选择比较准确,作案工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对作案时间、作案路线、出入口的选择不够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较熟悉,对现场大部分物品的布局不熟悉、现场翻动较大等特点。当前犯罪形态以动态犯罪为显著特征,这种熟悉程度对认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活动范围有很大帮助。特别是杀人案件中的抛尸、藏尸、焚尸现场与原始现场不同,它是考查、认识犯罪嫌疑人选择地域空间原因的基本因素。
作案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证据关系,是指作案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时必然留下的痕迹物证:
(1)与作案人人体关联的痕迹物证。一类是毛发、皮屑、牙齿、血液、骨骼和组织碎屑等人体组织的一部分,这类微量的物质中含有DNA,可以据此认定人身;第二类是汗液、唾液、鼻涕、粪便等人体分泌排泄物,这类物质中含有从人体分泌排泄器官内壁上脱落的表皮,可据此检出DNA细胞,同样可以据此认定人身,同时还可以分析留痕人的生活、工作环境情况及饮食结构;第三类是人体各个器官及身体的各个部位在与物面接触时所留下的印迹,如手印、足迹、牙印、唇印或身体某个裸露部位(如面部、肘部、膝盖、臀部)与物面接触所留下的印迹,这类印迹能反映人体器官或局部的形态特征,通过分析检验鉴定可以认定该印迹是某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所留,同样可以认定人身。
(2)与作案人人身关联物品的痕迹物证。这类物品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穿戴物,如帽子、围巾、手套、鞋袜、衣裤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这些物品也会与现场的物品及受害人身体接触而留下纤维、分离物及印痕,甚至将其遗留在犯罪现场。
通过对现场遗留纤维、分离物的分析,可以判断纤维的种类、纤维上的染料及纺织品组织结构;通过对现场印痕的检验可以判断留痕衣物的种类、形状和结构特征,甚至通过痕迹检验认定留痕衣物;通过对现场遗留物的分析可以判断作案人的体态、年龄、经济状况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辨认等措施认定现场衣物的物主。还可以通过发现衣物上附着的皮屑等提取DNA检测认定作案人,或通过分析衣物上的微量物质分析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生活环境等。
(3)作案工具痕迹物证。作案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携带的辅助物品,如杀人工具、撬压破坏工具、交通工具、包裹赃物或尸体的工具,作案工具在犯罪现场通常会留下分离脱落物、工具痕迹,甚至将作案工具留在犯罪现场。通过分析检验作案工具留下的微量物质及分离脱落物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物质成分、种类、结构、功能、使用环境等信息,可以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通过分析现场工具痕迹,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局部形态特征,并据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结构、功能,在找到作案工具后可以据以判断现场工具痕迹是否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所留;通过对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分析,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结构、功能、应用范围、产地等信息,进而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及目的、作案手段、职业特点、居住地等信息,通过发现提取作案工具上的手印、毛发、纤维、血迹、油污、泥土等,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职业特点、生活环境特点,甚至还可以通过手印、毛发、DNA等生物特征认定作案人,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辨认等认定现场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曾使用过。
3.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主要包括:时间关系、空间关系、证据联系等。
分析受害人与犯罪现场的时间关系主要是分析受害人在案前、案中及案后在现场活动或停留的时间信息,包括整体时间的长短,每一个行为动作的起止时间、与周围所发生事物的时间关系,每一活动的时间顺序,与罪犯接触的起止时间,与罪犯之间发生的每一事件时间顺序和时间长短等。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时间关系是分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的空间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地点是受害人生活、工作的地点,是原始现场。
(2)犯罪地点是原始现场,但不是受害人生活、工作的地点。
(3)所发现犯罪现场不是第一现场,发现受害人的地点是受害人最后一次被加害的地点,或遇害后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抛弃的地点。
(4)发现受害人的地点不是犯罪现场,是受害人受伤害后在逃跑途中死亡或昏迷的地点,或是被其他人抢救或无意转移的地点。所以发现受害人的地点不一定是罪犯作案活动的第一现场,受害人对现场不一定熟悉,需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的证据联系主要有:
(1)与受害人人体关联的痕迹物证。一类是毛发、皮屑、牙齿、血液、骨骼和组织碎屑等人体组织的一部分,这类微量的物质中含有DNA,可以据此认定受害人身份或判断是否为受害人所留,若不是受害人所留,则有可能是作案人所留;第二类是汗液、唾液、鼻涕、粪便等人体分泌排泄物,这类物质中含有从人体分泌排泄器官内壁上脱落的表皮,可据此检出DNA细胞,同样可以据此认定受害人身份,同时还可以分析留痕人的生活、工作环境情况及案前进食情况;第三类是人体各个器官及身体的各个部位在与物面接触时所留下的印迹,如手印、足迹、牙印、唇印或身体某个裸露部位(如面部、肘部、膝盖、臀部)与物面接触时所留下的印迹,这类印迹能反映人体器官或局部的形态特征,通过分析检验鉴定可以认定该印迹是否为受害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所留,同样可以认定人身,进而判断受害人是否到过现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现场曾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情。
(2)与受害人人身关联物品的痕迹物证。这类物品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穿戴物,如帽子、围巾、手套、鞋袜、衣裤等,受害人在案发过程中的这些穿戴物也会与现场上的物品接触而留下纤维、分离物及印痕。通过对现场遗留纤维、分离物的分析,可以判断现场纤维是否为受害人所留,从而判断受害人的身体曾经接触过现场哪些部位,事发经过如何,并为甄别是否为作案人所留提供依据。
(3)随身携带物品痕迹物证。受害人进出现场、在现场活动、与作案人对抗,往往要携带或借用一定的工具,如交通工具,照明工具,生产、生活工具,就地取材的抵抗工具等,这些物品也会在现场留下分离脱落物、工具痕迹,或将其留在犯罪现场。通过分析这些物品留下的微量物质、分离脱落物及痕迹,可以判断受害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为甄别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痕迹提供依据。
获取案件信息的三大主要途径
获取案件信息的三大主要途径是: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检验鉴定。
犯罪现场是罪犯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而犯罪活动的实施必然导致罪犯与犯罪现场及受害人之间的信息交换、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因而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大量的罪犯个人信息及痕迹物证,通过现场勘查就能够获得大量的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收集痕迹物证就是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物质和痕迹。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科技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采证工作越来越困难,在采证时既要细致全面地提取常见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微量物证等物品、物质和痕迹,还要注意寻找潜在痕迹物证,同时还要借鉴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现场是获取犯罪信息的主要源泉,是获取物证的主要场所。
调查访问内容包括对案前信息、案中信息和案后信息的访问,访问对象主要有受害人及其亲友、目击证人和知情群众。
任何物证都包括三类信息:一类是能通过观察得到的外在信息,包括物证的外表结构特征、颜色和气味,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等;一类是能通过技术检验得到的内在信息,包括物证的物质成分,物理、化学性质;还有一类是能通过分析得到的延伸信息,是在研究前两类信息的基础上分析推断作案人、受害人、犯罪现场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基本案情等。现场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如手印、足迹、血迹、毛发、泥土等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检验才能获得更多的犯罪活动信息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犯罪现场分析的时机选择
通常它是在主要的现场勘查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全面开展侦查工作之前进行的,现场指挥员将现场勘查人员和调查访问的人员组织起来,对现场勘查中获取的各种证据和调查访问情况汇集到一起,总结现场勘查、访问的成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对现场的有关信息进行综合性的汇总和初步的评析,它既不是犯罪现场分析的开始,也不是犯罪现场分析的结束,而是犯罪现场分析的继续。勘查中无论是对调查的证人、当事人的陈述、现场遗留的可疑痕迹还是对其他遗留物,一直在进行着不同形式的分析,只不过这种现场讨论是总结性、集中性的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参与人员
现场勘查的组织者:现场勘查指挥员或现场最高首长。
犯罪现场勘查的主要参加人员:现场勘查人员和案件侦查人员。
邀请参加现场勘查或现场分析的人员:如遇重大事故或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应邀请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参加。
其他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发案地辖区派出所民警,如果有治安、武警等其他警种人员参加了勘查或者抢救,应吸收这些警种的负责人参加。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吸收单位保卫干部和有关领导参加。这对互相交流情况、分析案情有一定的帮助。除特殊情况外,参加现场保护和邀请的见证人通常不参加犯罪现场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内容
犯罪现场分析的内容是围绕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进行的。要分析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自然要分析作案时间、地点、环境、因果关系以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
简要分析,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根据现场当时情况,确定采取救险、救人、追捕、堵截、搜查、现场保护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分析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
首先应分析判断是事件还是案件,认定是案件后就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做出立案的决定。
分析案情,确定案件的管辖,明确侦查的范围和方向
首先,应根据案件的发生地和案件的大小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其次,要认真研究刑事案件的性质,犯罪的场所、环境,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工具、凶器,作案人数、手段,犯罪过程,犯罪行为人的条件、行为习惯、心理活动、个体特征,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的熟悉程度、与死者或当事人的熟悉程度等,划定侦查的范围,明确侦查方向。
根据案情确定对勘查后的现场、尸体、物证及犯罪嫌疑对象的处理
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认识,多数情况下不会一次分析得非常准确,需要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分析和深化认识,直到认清本质。
犯罪现场分析的特点
系统性、全面性和客观性
现场讨论要求将犯罪现场作为一个系统、体系、整体去认识。犯罪现场分析、讨论的内容很多,如对现场的调查和访问情况的分析、目击证人的陈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分析、对现场发现的可疑痕迹及遗留物等方面的分析。在初期的勘查过程中应针对每一个犯罪信息都有一个检验、分析、认识、甄别的过程,从中发现某些规律性或相互之间的矛盾,如证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现场发现的痕迹及遗留物是否为犯罪行为所遗留。
民主与集中性的高度统一
现场讨论是一个集体讨论达成共识的行为,在现场的分析中应发挥集体的智慧,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它也是民主与集中的体现,使参加犯罪现场分析的人员畅所欲言,直率地表达对各种问题的认识和见解。现场指挥员应创造良好的民主气氛,充分发挥全体分析人员的智慧。
立足现场、服务侦查
勘查是侦查工作的开始,也是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最了解,是犯罪现场分析的主要力量,应牢牢树立侦查意识和诉讼意识,在勘查中要有意识地做好分析、讨论的准备,边勘查边分析案情,带着问题去勘查。在犯罪现场分析中,首先立足现场,客观地介绍现场情况,其次结合现场谈自己的分析意见,再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帮助大家得出正确的结论。
犯罪现场分析的目的
确定发生事件的性质
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排除精神病、自然灾害、自我伪造、意外事故等因素,得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结论。犯罪现场分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实践证明,侦查部门所勘查的现场并非都是犯罪现场。例如,火灾现场,起火可能是纵火,也可能是意外。爆炸现场,可能是事故,也有可能是人为的爆炸案件,发现尸体的现场可能与确定侦查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
明确案件的性质
通过分析推断某案件是否属于杀人案件,是图财杀人、报复杀人,还是奸情杀人;盗窃案件是内盗还是外盗。
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
一是自身状况,如年龄、性别、身高、体质、职业、外貌特征、婚姻状况、与被害人的关系、有何种特殊技能等;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借助条件,如衣着、鞋式、随带物品、作案工具、运输工具等。
分析犯罪人数和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
通过勘查,除分析作案人数外,还要推测犯罪成员之间的关系,如结伙公开犯罪的,通常是狐朋狗友等。
分析犯罪实施过程和发展趋向
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分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同时,为了争取主动,侦查人员应通过分析,预见犯罪分子的行动变化,如受伤的犯罪分子可能求医问药;流窜的犯罪分子可能逃窜躲避;当地犯罪分子可能隐藏赃物和作案工具、制造伪证等。
确定侦查方向、范围
通过分析确定侦查工作应在哪些部位、地区和在具备哪些条件的人中去开展工作。
总结现场勘查工作
对现场勘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漏洞和不足之处,及时弥补或提出新的要求,以便进一步实施勘查和复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实验。
确定对勘查后现场的处理
现场勘查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不能无限期地进行,因此,犯罪现场分析时要把各方面的材料汇集起来,通过分析讨论的形式对勘查工作中的全部内容及漏洞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调查访问的情况与勘查情况进行相互印证,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以便及时复验现场或补充访问,迅速补救勘查漏洞和不足,保证现场勘查的质量。
武警枪库被盗案
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武警部队枪库曾发生盗窃案,罪犯选择武警出早操之机作案,盗走手枪10支,子弹一批。现场左侧为两间枪库,右侧为值班室,罪犯用塑料片插开值班室大门,来到值班室靠近枪库的一张床上,在床上方的墙壁上打了一个洞,从洞中进入里面的枪库,再打开里面的门来到外面的枪库,撬开了靠近门口处的两个保险柜。罪犯在其中的一个柜子上打了两个洞,两个洞一大一小,小洞能看见柜内枪支但拿不出枪来,大洞可以拿出枪。罪犯拿出了11支短枪,其中一支枪是信号枪,罪犯将它扔在保险柜下面,拿走了10支手枪。旁边的柜子内有子弹,犯罪分子撬了三个柜子,第一个柜子没撬开,第二个柜子撬开了,看到箱子上有“7.62mm普”字样后没有撬,然后去撬第三个柜子,撬开后盗走手枪子弹一批。枪和弹到手后,罪犯原路返回,并将挂在值班室衣架上的武警大盖帽和一件武警上尉上衣拿走了。该部队有大量现役军人,前几年该部队复员的退伍军人共有11个,分别来自山东、内蒙古、山西、四川、吉林、河北,复员退伍后多在企业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
犯罪现场分析
1.罪犯对作案时机及作案路线的选择说明什么问题?
说明罪犯知道室内门及锁的情况,人员生活规律、房间分布、物品摆设等细节,十分熟悉现场环境,应该是曾在此工作或生活的人。
2.打洞位置有什么特殊?为什么不选择其他处?洞口情况能提供什么线索?
(1)洞口选择非常准确,选择任何其他位置挖洞,墙反面都是铁柜,不能通过,说明作案人了解库房内的物品摆设,十分熟悉现场环境。
(2)根据洞口的大小可以分析作案人的体态。
3.犯罪分子为什么取出了11支手枪,而当场就把信号枪扔了,把其他的手枪拿走了?
说明犯罪分子识货,懂得每种枪(包括信号枪)的用途和性能,作案人是一个非常懂枪的人,如军人、警察等。同时也说明作案人盗窃的目标是短枪,信号枪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
4.柜子上的洞为什么一大一小?哪一个洞是先打的?
案犯分析中间有隔板,上面有短枪,下面有长枪,所以从中间偏上打了一个洞,结果中间只有长枪没有短枪,且上方还有隔板,只好再选择更高一点的位置又打了一个洞。因而小洞应该是先打的。这一情况说明作案人可能不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枪每天都放在柜子里面,知道柜子的结构、枪支存放情况,应该很熟悉,不会打错洞,而且现役军人选择此时作案容易暴露,只要稍作排查清点便能找到嫌疑人。
5.为什么作案人没有撬第二个柜子里的子弹箱?说明什么问题?
存放枪支的铁柜旁边的柜子内有子弹,犯罪分子撬开了三个柜子。第一个柜子没撬开,第二个柜子撬开了,看到子弹箱后发现其上标有“7.62mm普”便没有撬,他知道“7.62mm普”表明里面装的子弹是长枪子弹,不是手枪配用弹种,便去撬第三个柜子,这个信息告诉我们,犯罪分子仅从箱子上的标志就能识别长枪、短枪子弹,说明作案人也十分熟悉子弹情况,说明曾经接触过弹药箱,是军人的可能性大。
6.把武警大盖帽和一件武警上尉上衣拿走说明什么问题?为什么要拿走上衣和帽子?
分析犯罪分子像军人,现役军人有军装,没必要偷,偷武警大盖帽和一件武警上尉上衣应该是为了掩护带枪,有可能是长途运输。
7.试根据现场破坏情况及被盗物品情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条件,并据以划定侦查范围。
偷警服是为了便于把枪支运走,不让别人怀疑,当有人检查时可以武警身份掩护。若是石家庄人则没有必要,本地人可以步行回家,没有坐长途汽车、火车等的需要,可以躲过任何关卡,不需要穿警服。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罪犯很有可能是从此处复员退伍的军人,从前几年复员退伍的军人来看有山东、内蒙古、山西、四川、吉林、河北和石家庄本地人,结合不同地区刑事犯罪的特点来看,应该将吉林作为重点,因东北人喜欢舞枪弄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