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三:案件性质分析之三十六计

在现场分析中,一旦确定现场上发生的属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应对其案件的性质做出初步分析判断,认识案件性质是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重要依据。分析案件的性质,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

以《刑法》为标准分析案件性质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在总则条文中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共同性要件,即成立各种犯罪均必须具备的条件,而且在分则条文中对每一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均作了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因而我们在分析案件性质时,首先必须分析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发现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遭受损害的事实(客体受到侵犯),如某人死亡等。其次要查明一定的社会关系遭受损害的原因,即是不是由于人的侵害造成的(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如查明某人死亡原因系他杀。此外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分析他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罪名的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

结合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分析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如杀人案件中的仇杀,则是犯罪分子为了寻仇而杀人;奸杀,则是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其非正常的性要求而强奸杀人。因而认真分析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根据受害单位或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犯罪分子侵犯的是某个单位,应针对受害单位的性质,考虑有无处于政治性目的犯罪的可能;如果受害单位是政府首脑机关、军队、学校等,要考虑政治性报复的可能;如果受害单位是公检法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则要考虑是否是由于对执法行为不满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如果受害对象是公民个人,则应通过调查其工作性质、经济状况、生活作风、社会关系、邻里矛盾等,分析犯罪动机,进而判断案件性质。

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特定的现场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案发后社会影响不同,如电视台、交通枢纽等;特定的现场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不同,案发后罪犯能达到的犯罪目的不同,如金库、档案库等;特定的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天气、光线、距离、周围的建筑、周围的人群分布等具体环境不同,与犯罪分子的内在联系也不同。分析犯罪现场所处环境,可以判断犯罪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据此可以判断案件的性质。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知情人包括受害人和知情群众,他们在案发后提供的信息包括案前的信息、案发时的信息和案发后的信息。

案前信息主要包括现场周围的可疑人、事或现象,某人(包括受害人和嫌疑人)的反常言行;案发时的信息主要包括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语言特征,与受害人的接触情况,受害人的反应,案发时现场发出的声、光、烟、异常气味等信息;案后信息主要包括案件被发现的经过,现场保护情况,以及案后现场周围的可疑人、事或现象。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分子与现场、受害人的关系,犯罪活动过程,犯罪产生的后果,进而判断罪犯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分析现场的假象与真相

犯罪现场上往往假象与真相并存,一种现象掩盖着另一种现象,使得分析犯罪的动机变得比较复杂,分析犯罪动机就要格外小心谨慎,既要考虑到犯罪结果反映出来的直接原因,又要考虑间接原因,要把几种可能性排列起来进行细致的分析,看哪一种可能性大,如果一时认识不清,不要急于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结合现场痕迹物证分析

现场状况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作案活动过程,使用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心理状态,现场物品被翻动、撬压的状态等。只有认真研究现场状况,细致地对勘查中所获得的各种材料做系统的分析研究,全面认识犯罪分子的活动过程和规律,才能对犯罪动机目的做出准确的判断。

例如:2000年6月20日,无锡市某禅院老师太张某及佛教信徒窒某被杀死在禅院,现场勘查发现从禅院膳房到后院东北角的井边地上有拖擦痕反映,打开井盖后发现井内有两具尸体,经打捞后辨认,一人为张某,另一人为窒某。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鼻根部及后枕部有钝器伤。窒某颈部、颧部及左腕处有锐器砍切形成的创口,颈部有三棱形刺器形成的刺创。

仔细勘查发现,禅院大门内侧原系用木棍撑住,故案发后群众从门外正常无法开门进入,在禅院大堂东侧的膳房内有多处喷溅状血迹和擦状血迹(后经DNA检验分别是张某、窒某所留),水泥地面有水迹拖擦痕,灶膛内有两块湿的沾血毛巾。地上发现少量碎瓶玻璃片和一枚淡水迹旅游鞋印,鞋印全长27厘米。门口地上有两只脏的胶鞋和一粒衬衫纽扣,纽扣上有线头。膳房北侧的后院井盖上发现两处擦状血迹,膳房后院门至井口毛糙的水泥地面上有水迹拖擦痕反映。禅院内大厅、禅房(共500多平方米)内均有大面积的翻动,翻动处有手套印痕反映,在禅房后门口墙面上提取血手印一枚,分析为作案人所留。在禅院院墙外西侧厕所内发现一辆窒某的自行车,在自行车三角架上提取手印3枚,经甄别分析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侦查技术人员通过对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信息分析,认为:

1.江南地区6月20日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从现场鞋印分析,穿旅游鞋的人一般年龄不会大,另根据法医检验尸体的损伤情况看,作案人使用凶器杀人的力量也较弱,所以分析作案人年龄偏轻,应为青少年作案。根据现场鞋印的长度分析,作案人穿40码的鞋,其身高在1.70米左右。

2.作案人使用3种行凶杀人工具,有钝器、砍击的锐器、三棱形刺器,根据两具尸体上多种成伤工具分析,作案人数有可能在两人或两人以上。

3.中心现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远离交通要道,又是禅院,从作案人进入现场和现场的活动情况来看,其应了解现场环境,熟悉现场的一些情况,所以能排除外来流窜人员作案的可能。

4.作案人实施杀人后,移尸井里,用木棍撑住禅院大门,使外人无法正常进入,将窒某的自行车藏于院外西的厕所内,清理中心现场墙上、地上、凶器(碎瓶玻璃片、菜刀、剪刀)上的血迹,使人们即使进入中心现场,也不能及时发现凶杀案现场,反映出作案人想拖延案件被发现的时间、逃避打击的心理。

5.从现场留痕情况看,作案人杀人前没有戴手套,杀人后行窃时戴手套,反映出作案人不够“成熟”,杀人行为可能是案前没有预料到的,这起杀人大案很可能是一起盗窃转化成的杀人案件。

现场信息的解读,为犯罪嫌疑人脸谱的刻画、侦查方向范围的划定打下了基础,使侦查工作少走了弯路,很快破获该案。

根据尸体上的伤痕分析

一般情况下,人身伤亡案件中可根据致伤工具的准备情况分析是否有准备有预谋,根据尸体被伤害的部位程度分析作案人是否一定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结合现场钱财、贵重物品是否丢失等现象分析是射杀、仇杀等。

例如:鞍山市铁西区2001年8月24日发生的双尸案中,侦查人员根据死者腹部、臀部大腿内侧的多处划伤及刺创均是在被害人完全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形成的这一特点,结合现场伴随有财物损失分析作案动机为侵财和兼有报复。

尸体上如有试探伤(亦称之为威逼伤),一般表明作案人对被害人有某种目的要求,用足以致使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方法相威胁,来达到作案目的。这种伤害往往不致命,有时可能多次出现,逐渐加重,更有甚者会致被害人伤残,如断一指、逐次毁容等。现场上对这种伤痕的分析,应与死后附加伤相区别,主要从伤势轻重、是否有规律、生活反映是否明显等方面来考查。

常见刑事案件的性质划分方法和划分标准

表2-6 常见刑事案件的性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