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自杀VS他杀

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现场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涉嫌犯罪事件,这是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是意外事故还是刑事案件,也是现场分析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要判明它究竟是属于何种性质,必须通过对现场勘查材料和各方面信息的分析、研究,并结合调查访问,才能做出判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勘验检查情况分析判断

应根据现场的基本状况、所处的环境、造成的后果、留下的痕迹物品等,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如死者系被扼死的,则肯定是被他人杀害的。

分析时要特别注意有无伪装和反常情况。一旦发现有矛盾和反常现象,应追根溯源,甄别真伪,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

事件性质难以确定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分析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实验来分析和验证。

根据访问对象的陈述分析判断

通过调查访问可以获得大量可供判明事件性质的原始材料,如被害人、事主及其亲友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现场附近群众的议论等。

分析过程中,要分析被访问对象是否怀有某种个人目的,陈述本身是否前后矛盾,陈述是否符合事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陈述是否与其他调查情况相矛盾,陈述是否与勘查情况一致,陈述时的神情是否自然,陈述是否受某种错觉影响或产生于遐想,是否故意提供假证。

特别要注意证词间的矛盾,结合勘查的结果,注意相互印证与补充,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再作结论。

根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分析

犯罪的动机和案件的性质有内在的联系,在有些案件中,若能判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可确定案件性质。犯罪动机是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往往比较隐蔽,情况也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要真正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并不容易,但是作案人的心理活动往往反映在犯罪行为及现场状态之中,因此认真研究现场状况,细致地对待勘查中所获得的各项材料,系统全面地分析作案人的活动,可以对作案人的犯罪动机做出判断。如杀人案件,现场的物品未见翻动,被害人出现多处致命伤,则反映了作案人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的报复杀人心理。所以研究犯罪的动机首先应该结合现场勘查分析重现犯罪活动过程,被害人遇害时的状态,其次应当结合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进行分析研究。

几类常见的事件性质的鉴别

人身伤亡案件性质的分析

当公安机关受理了死亡案件时,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为杀人案件,必须先作充分的调查,确定事件的性质。判别某一可疑的死亡事件是不是杀人案,必须以查明死因为前提。人的死亡原因通常有五种情况:①意外事件致死;②自杀;③病理性死亡;④自然死亡;⑤他杀。只有凶杀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依据。判断死因和事件性质的方法主要有:

1.通过尸体检验判断

(1)开放性损伤致死事件性质的判断

对于呈现出开放性损伤致死现象的尸体,要注意研究伤痕的部位、数目、大小、形状和特征,区别哪些伤是生前伤,哪些伤是死后伤;哪些伤是致命伤,哪些伤是非致命伤;哪些伤是死者能自己形成的,哪些伤是死者不能自己形成的。要注意研究死者身上有无抵抗伤。同时研究现场中尸体的位置、姿势与血迹分布状况是否吻合,与现场的具体环境和客观条件是否一致。如果尸体上有两处以上的致命创,或者尸体上有死者自己无法形成的伤痕,或者死者手上及身体上其他部位有抵抗伤,或者现场尸体所处位置没有相应的血迹和致伤物,一般属于他杀。

表2-1 自杀伤、他杀伤、意外伤的鉴别

续表

(2)缢死事件性质的判断

对缢死事件性质的判断要判明是自缢还是他杀伪装成自缢,分析的重点是:

①系绳点。尸体多见吊在木梁、树枝、门窗的横梁或其他悬空的支撑物上,对这些支撑物,尤其是木质支撑物的系绳处,应注意查看绳子摩擦而留下的纤维及痕迹的分布是否异常,系绳点有无死者的手印等痕迹。

②垫脚物。缢死事件中死者常呈悬空状态,双脚通常离地面有一定的高度,现场常有垫脚物,如有垫脚物我们应注意查看其上有无死者的手印、脚印等痕迹,如没有垫脚物则要研究死者是怎样上去的,地面有无其他人的足迹,及其他物品留下的痕迹或物质。

③绳结。首先要研究打结方式是否与死者生前的打结方式一致,死者一人能否打成此结;其次要研究打结方式有无职业特点、独特的技巧,与死者生前的工作、生活情况是否吻合。

④尸表征象。首先,要认真研究索沟痕,要看索沟痕与发现尸体时绳索所在的位置是否一致,是否为“提空”痕,呈“U”形斜向上状态,是否为生前伤;其次要看死者口、鼻、颈部有无损伤,有无异味,有无搏斗伤,尸斑出现的部位有无反常。

⑤身上的黏附物。首先要研究其手上的黏附物与系绳点处的微量物质是否一致,手上有无绳索的细小纤维,指甲中有无与他人搏斗形成的人身皮屑、汗毛等物质;其次要看死者足底部黏附物是否正常,袜底是否干净,有无从其他地点带来的微量物质;此外还要看死者衣物是否整齐,衣物上有无黏附物,有无他人的毛发、纤维和血迹等。

主要应弄清自勒与他勒、勒死与缢死、自缢与伪装自缢的区别:

表2-2 自勒与他勒的区别

表2-3 勒死与缢死的区别

表2-4 自缢与伪装自缢的区别

续表

(3)枪击死亡事件的性质判断

对于枪击死亡事件常见的有自杀、他杀、流弹误射和“走火”误射四种情况,必须结合现场枪弹痕迹及案情分析。

①持枪自杀。死者身上只有一处是枪弹致命伤,射击痕迹的方向、角度等符合自射特点,射击痕迹符合接触射击或近距离射击的痕迹特点,死者身上无搏斗伤,现场留有枪支、弹头、弹壳,现场枪支处于挂机待发状态,枪、弹上可能留有死者手印,死者手上及衣物上有射击残留物,现场无搏斗痕迹和犯罪迹象,死者有自杀因素,无他杀因素等。

②持枪杀人。死者的致命伤多为枪弹伤,且可有两处以上的致命枪伤;现场多无发射枪支,或虽有枪支但可能已被调换,现场有多枚弹头和弹壳,弹道特点不符合自杀动作,致命的枪弹伤本人不能形成;尸体上有自卫搏斗痕迹和损伤,现场有罪犯作案活动痕迹,死者手上无射击残留物,死者无自杀因素,有他杀因素等。

③流弹误射。现场发生在宽广场合,人体上只有一处枪弹致命伤,多属远距离射击,符合意外射击特点;现场无枪支和射击弹壳;调查发现发案当时、当地的确有人因为其他目的向此方位射击过,但无远距离瞄准射击的可能,现场无射击残留物及任何作案痕迹,死者无自杀、他杀因素等。

④“走火”误射。发射的枪支陈旧,保险机件失灵,有走火条件,试射中可产生射击故障,弹道特点反映出意外发射迹象,肇事人的交代情况与实验、调查吻合,无任何自杀、他杀因素等。

(4)溺死事件性质的判断

根据生前入水征象和一般窒息征象,排除其他死因后即可确定为溺死。在确定溺死过程中,尤其应注意区分水中的尸体是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两者的区别见下表:

表2-5 溺死和抛尸入水的尸体现象区别

溺死最多见于意外灾害事故,也常见于自杀,少数为他杀。灾害事故根据案情和现场勘查,多可以找到线索。意外事故溺水常见的原因是游泳不慎、沉船、失足落水、醉酒或者癫痫发作跌入水中等,结合调查一般也不难确定。自杀溺死女性多于男性,多为一人,有时也可见两人相抱或捆在一起投水自尽的,在检查时要认真观察捆绑的方式、结扣的松紧程度及沉水重物的重量等,分析可否由死者自己形成,同时还要结合现场情况及案情分析判断。也有的自杀者先用其他方式自杀未遂后再投水自尽的,此时则应仔细分析相关损伤的形成机制。他杀溺死案中,单纯将被害人投入水中的较少,多数是先用其他暴力加害致其昏迷后再抛入水中,此时尸体上有明显的外伤。如果是先将受害人杀害再抛入水中,则为死后入水,而非溺死,易于鉴别。

(5)高坠致死事件性质的判断

从高处坠落的尸体,可能的形成原因有三种,一是自杀,二是他杀,三是意外失足或意外事故。对于事件性质的判断主要应研究:

①尸表现象。通过观察、检验尸体,研究跌伤是否为死后形成,是否还有其他伤痕,如扼、卡、勒、钝器或锐器等形成的伤痕,若有则可能是他杀。

②仔细勘查坠落点。察看坠落点处有无搏斗痕迹、拖拉痕迹、血痕、他人足迹及其他有关的痕迹物证,分析死者坠落前的活动,坠落前有无他人在场。

③认真观察坠落点与落地点之间的物体,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如擦蹭痕迹、血迹等他杀伪装成自杀的痕迹;同时还要注意分析坠落点的高度及死者着地的部位,判断从该处坠下能否造成死亡事件的发生。

2.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判断

(1)室内现场要注意分析有无他人进入现场的可能。若在室内发现尸体,而现场门窗关闭完好无损,室内只有死者自己留下的痕迹和物质,一般可以确定为自杀;如果现场发现尸体,而没有发现死者留下的活动痕迹,则要考虑是他杀移尸的可能;如果现场发现有多人痕迹或搏斗痕迹,则可认定为他杀。

(2)分析现场关联工具及工具与死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分析现场工具是否归死者所有,是否从现场以外带到现场的。其次,要分析关联工具上有无死者的手印、毛发、纤维和血迹等痕迹物证,有无他人的毛发、纤维和血迹,该工具能否形成死者身上的伤痕,能否杀害受害人。

(3)分析死者生前有无自杀或他杀因素。自杀者生前都有一个矛盾的心理演变过程,而且往往有一定的事情为动因,如悲观厌世、失业、失恋、生活挫折等,在这一矛盾斗争的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程度的反常言行,如安排子女生活、安排家庭财产、还债、给亲朋好友打电话或写信、大吃大喝、过多抽烟、情绪消沉等,还有在言行、书信、电话或电子文档中表露了自杀的意图等。如果我们认真细致地调查访问,可以获得上述信息。当然,侦查人员还要对收集到的这些信息进行去伪存真的分析,有些材料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杀的证据,实际上是伪造的,是他杀的证据。以检验死者遗书为例,若笔迹与死者不同则说明是伪造的,伪造遗书的人则可能涉嫌犯罪活动;即使笔迹与死者的笔迹认定同一,也有多种可能,如死者写好遗书后又放弃了自杀的念头,但没有销毁遗书,被人利用;或作案人利用其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骗受害人写下遗书,或使用暴力威逼受害人写下遗书,然后将其杀害。

此外,还要注意收集死者生前与他人有无结怨,债务纠纷、情感纠葛等方面的信息,有无仇人杀害他的可能。

中毒事件性质的判断

某种物质进入机体后,因物理或化学作用,使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遭受损害,从而引起健康障碍、疾病或死亡时,称为中毒或中毒死。通常将较小剂量引起中毒的物质称为毒物。毒物的概念是相对的,毒物与非毒物并无绝对的界限,仅在于剂量的大小不同,使用得当,对身体可能有益,反之则有害。许多医疗上应用的药物,如砒霜、吗啡、汞化物、蛇毒、乌头等,便是剧烈的毒物。但是,用量适当,能治愈人体的某些疾病。而相反,就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水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体所必需的食盐、食糖等,超过正常需要进入体内,如输液快时,即会发生水中毒。食盐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物质,如果一次摄入60g左右也会导致体内电解质紊乱,而对机体产生损害作用,超过250g可导致死亡。

引起中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投毒杀人、服毒自杀以及意外灾害事故等,均可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个身体健康的人,突然发生急性胃肠症状或神经症状,有时在短时间内急速死亡。当遇到中毒或疑为中毒的案件,需解决以下问题:

①是否是中毒;②何种毒物中毒;③体内毒物的含量,包括血中浓度;④推测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及时间;⑤服毒自杀、投毒谋害或意外中毒的医学和其他证据。

对死因不明、案情不清的死亡案例,其尸体均应通过提取化验检材及组织块,中毒现场的勘验,然后做毒物分析检验及病理切片检查,通过综合评定后,才能做出正式的鉴定结论:

1.案情调查

中毒案件的案情调查,应着重了解有无服毒自杀、投毒谋害或意外中毒的线索或可能性;同时应及时、准确、详细地了解与中毒有关的情况,向中毒者家属和周围知情人调查下列问题:

(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嗜好及生活习惯等。

(2)接触毒物情况。应了解中毒者生活或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何种毒物,有无滥用药物习惯,有无误服或过量服药的可能。

(3)中毒症状及救治过程,发现中毒可疑的时间、中毒症状。中毒者如经救治,则需了解救治过程、用药情况及救治结果,如中毒者死亡则需了解服毒至发病时间、死亡时间及死亡前后有无特殊表现。

(4)中毒者的健康状况。中毒者一贯健康状况,患有何种疾病,有无病史及近期病情,中毒前几天内服药情况和药物来源等,如疑为医源性药物中毒,应了解有无错用药物或用药过量,有无误信民间流传单方、偏方服用有毒中草药的可能。

(5)了解中毒者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调查在中毒死亡事件发生前后,死者家属有无异常行为表现,以及有无其他因果关系。现场勘查应寻找和收集可疑的毒物载体,如剩余饭菜、饮料和食物原料;呕吐物或排泄物,以及盛装毒物的器皿、注射器与胶管等。疑为有毒气体中毒时,应寻找毒气来源,注意现场通风情况。还应注意各种器皿上有无指纹等。此外,还要注意有无医药书籍、处方笺、遗书、信件、日记本等。

2.临床表现

不同毒物中毒可出现相似的临床表现,某些疾病与中毒亦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因而仅在少数情况下,才可根据中毒症状做出临床诊断。临床症状的分析,对判断是否中毒,何种毒物中毒是必不可少的。不同的毒物有不同的毒理作用。尽管它们产生的反应有的具有共同性,但又各有其特殊性,对诊断中毒很有意义,如中毒者出现昏迷,就可设想巴比妥类或其他镇静剂和麻醉剂,而排除士的宁。特殊症状越多或越明显,诊断的价值就越大。中毒的临床表现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症状发生突然而急剧,多无前驱症状,亦无感染体征。

(2)在同一环境中的多人,甚至家畜或禽类等可同时出现类似的症状或死亡。

(3)症状的发生往往与特定的人、事和物有关。

3.尸体检验

中毒现场发现的尸体,要注意尸体的位置与姿势,尸体与可疑物品间的方位,特别要注意口鼻周围、前胸部位皮肤有无腐败现象,有无呕吐物和唾液,衣袋内有无药瓶、药包或剩余药物等,尸体近旁有无蝇蚊等。

中毒尸体的剖验和组织等检查,除遵循法医尸体解剖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外应注意衣着上的呕吐物、分泌物与排泄物,毒物流注及腐蚀的斑迹,以及口鼻有无特殊气味和腐蚀痕迹。瞳孔大小,皮肤与尸斑颜色有无异常和病损,皮肤有无针孔,阴道内有无可疑的物质。

中毒尸体检验必须十分注意收集好供毒物分析用的检材及所需的各种器械、器皿。解剖台应事先洗净、晾干,不能沾染任何消毒药液。对提取的检材,严禁用水冲洗或加防腐剂,以免影响分析结果。

爆炸事件性质的判断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具有爆炸性质的物质越来越多,在工业生产、建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用到,如煤气、石油、天然气等,因而在制造、贮藏、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也经常发生爆炸事故,同时爆炸物质也常被恐怖、劫持、威胁、杀人等犯罪分子用来从事犯罪活动。因而,当爆炸事件发生时既有可能是人为故意实施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也有可能是人的过失行为或意想不到的自然因素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自然事故。为了区分几类不同性质的爆炸,必须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综合分析判断。

1.根据爆炸的类型分析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并做机械功的现象,属于一种急剧的物理、化学变化。爆炸现象从其性质上分主要分为两类,即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物质的状态发生急剧转化并释放出能量,但转化后物质的化学成分不变时称为物理爆炸,如锅炉和高压容器的爆炸。此类爆炸除人为的破坏外多为责任事故或自然事故。

由于物质产生了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称为化学爆炸。其实质是物质的高速燃烧,特征是爆炸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发生了改变。化学爆炸包括气体爆炸、粉尘爆炸、分解爆炸、火药类或爆炸性物质的爆炸等。

(1)气体爆炸。通常氢气或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性气体以及汽油等可挥发性油的液体蒸汽,当与空气或氧等助燃性气体混合,达到一定的比例和浓度时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当某空间内滞留有爆炸性混合气体时,一旦遇有火源,爆炸性混合气体便会迅速燃烧,使气体发热并急剧膨胀而产生爆炸。但是发生气体爆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空间中已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二是必须有能使爆炸性混合气体点燃的点火源。因而当气体爆炸发生时,我们必须分析现场有没有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条件,有没有点火源,有没有人为因素。

(2)粉尘爆炸。像纸张、木材、纺织品等易燃物,在遇到明火时就会立刻燃烧,然而对于不可燃的金属、泥沙等固体物质,当把它们粉碎成直径为1微米至150微米左右的粉尘时,其粉尘可在空气中悬浮,俗称悬浮云。当粉尘与空气达到一定的比例和浓度时,如遇到明火时就会急剧燃烧,并释放大量的能量形成爆炸。易形成悬浮云的物质有煤、木炭、鱼粉、血粉、淀粉、小麦粉、铝、镁、硅、木粉、纸粉、塑料、橡胶、胡椒粉、烟草等。粉尘爆炸通常是意外事故,多发生在加工作坊或车间,如能证明是悬浮云爆炸,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或责任事故。

(3)分解爆炸。一些具有分解性质的气体的分解反应是发热反应,能引起爆炸。能引起分解爆炸的气体有乙炔、乙烯基乙炔、丙炔、氯化炔、一氧化氯等。分解爆炸多发生在生产、运输及保管过程中,多为责任事故或自然事故,但也有人为故意破坏的可能。

(4)炸药爆炸。炸药爆炸在爆炸事故中最为常见,通常所说的炸药是指军事或民用爆破作业中的爆炸物,爆炸物稍受外能作用就能发生高速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能,并对周围的物体做功、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炸药的种类繁多,单质的炸药有硝化甘油、梯恩梯、黑索金、雷汞等,混合炸药有硝酸盐类、氯酸盐类、硝化甘油类的胶质炸药及硝铵炸药,等等。火炸药在生产、运输及保管过程中可能因意外而发生爆炸事故,但它们常被恐怖、劫持、威胁、杀人等犯罪分子用作作案工具。

2.根据爆炸发生地点分析

首先,要看爆炸发生的地点是不是爆炸或危险物品生产、运输及贮存的地点,有没有产生自燃、自爆的环境和条件。

其次,要看爆炸发生地点在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有没有可被犯罪分子作为破坏或袭击的目标。

此外,还要看爆炸发生后受害对象主要是谁,有无报复作案的可能。

3.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分析

爆炸事故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性质,为此必须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

首先,要发现提取与爆炸事故相关的各种物证。包括火药的残留物,雷管、导火索、电线、电池、定时装置、填充物、包装纸及手提袋等碎片。如能收集到这类爆炸装置的物证便基本上可以判断为刑事案件。

其次,如果爆炸发生在工厂或车间,则要调查收集详细的与事故相关的各种信息,如工厂或车间的生产内容及组织结构、周围环境、厂内布局、生产流程、管道系统、生产的原材料种类及性质,当天生产状况、生产日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管理的规定,被害人及物品的情况、伤亡人员的损伤情况、有无破片伤、烧伤、伤者有无被掀倒和热浪袭击的感觉,现场有无明火、高温表面、冲击、摩擦、电火花等火源,现场有无破坏、搏斗等犯罪活动痕迹,有无反常现象,以及相关人员的描述、现场照片及草图等。据此综合分析爆炸事件的性质。

盗窃事件性质的判断

当接到贵重物品丢失的报案时,公安机关主要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为盗窃事件的定性打好基础。一是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首先要确定贵重物品存放的位置、数量、价值多大,现场有无新鲜的破坏痕迹,有无出入口,出入口处有无痕迹物证,从而判断贵重物品丢失的数量、价值、丢失时间,有无盗窃事件发生的可能。二是调查访问。如果现场没有发现明显破坏痕迹,则我们要仔细了解贵重物品的保管情况,如是多人保管,我们要了解物品数量是否准确,有无误发、误领、误拿、误用、放置他处、送修、出差带走等情况发生的可能,从而判断盗窃事件是否发生。

起火事件性质的判断

通过现场勘查判明是不慎失火、自燃起火还是有人纵火。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现场起火点在何处,起火原因是什么,有无电线老化、融化现象,有无高温易燃物品,有无电焊、氧割等火星四溅的危险施工,工作人员吸烟,儿童玩火、放鞭炮等行为发生,火场周围有无引起火灾的火源,现场是否存在自燃起火的客观条件。现场附近是否曾发生过类似的火灾,或在同一时间内有多处起火或同一现场有多个起火点;

(2)在火场上是否能嗅到汽油、煤油、柴油等气味,在起火点处有无烧剩的火柴杆、纸张或盛装助燃物的器具,以及其他易燃物,而且这些物品非现场所有;

(3)现场有无事先破坏消防设施、通信设施等阻碍救火的行为发生;

(4)现场的门窗、墙壁、房顶等处事前有无破坏痕迹或翻爬出入的痕迹;

(5)室内有无翻动、撬压痕迹,财物有无被盗,账目等重要文件是否被烧毁,烧毁后谁可能从中受益,该人案发时是否有作案时间,有无反常表现;

(6)现场如有人被烧死,首先要仔细勘查死者周围的现场,查看现场有无抵抗伤、搏斗痕迹、血迹、拖拉痕迹、其他人的足迹等活动痕迹,其次要认真检验尸体,查看尸体上有无伤痕,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致死原因是什么,死者是生前入火还是死后入火。

确定生前入火的主要依据有:①体表烧伤有生活反应;②检见闭眼症;③检见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胃肠内检见烟灰炭末;④血液中检出高浓度的碳氧血红蛋白,且排除其他原因造成。

是否奸杀案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日15时30分,广东某县村民何某(女,30岁)去本村黄松岗山上挖花生,当晚7时多仍未回家。家人组织村民上山寻找,发现何某已死在自家花生地旁一棵较大的松树下,疑为奸杀案件而报案。

图2-1 现场概貌

现场勘查发现,何某位于黄松岗山顶西侧坡地边一棵较大松树下的草丛中。东、南、北侧均为旱地(大部分是花生地),西侧为山坡,尸体四周的草丛未发现踩踏、打斗、碾压痕迹,杂草上有死者衣服被撕破的细小布屑,现场四周有被雨水淋过的迹象。

图2-2 现场尸体情况

死者上身外穿白底青花长袖衬衣,衣扣脱落,衣襟打开,胸腹部暴露;衬衣前侧上胸部有10厘米×8厘米不规则撕裂性破损,右腋下前侧有4厘米×3厘米、左腋下前侧有3厘米×2厘米的撕裂性破损。内戴白色文胸,文胸完整无移位。下身外穿一条黑色男装西裤,无裤带,裤扣紧扣,左侧裤头缝线撕裂,裂口长5厘米,裤门拉链左侧缝撕裂,裤门打开,左侧裤头下方有4厘米×3厘米破损,右裤腿内侧缝线撕裂至裤脚处。裤头破裂处周边布料质地变硬,边缘收缩部分呈焦炭状和高温作用形态,衣服潮湿。尸长152厘米,死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短头发,发长20厘米。右侧前额发际至右耳郭部头发有烧焦卷曲现象。右外耳道有血液外流,右下颌部有一个1厘米×0.2厘米的潮红斑。上胸部有一个11厘米×3厘米的斜行条纹状表皮剥脱,上腹部有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2厘米×1厘米、1.5厘米×1厘米。切开头皮见右侧头顶部有1.5厘米×0.3厘米的皮下出血,颈部环状软骨后侧软组织点状出血,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其他部位未见异常。阴道拭纸未检出精斑。

图2-3 死者下身衣着情况

图2-4 死者内裤情况

图2-5 死者颈部损伤情况

案情分析

本案开始被疑为奸杀案件,主要因为死者右下颌部有点状的潮红斑,颈部环状软骨后侧软组织有出血,衣着被撕裂,暴露胸腹部和会阴部。但现场无搏斗挣扎痕迹,死者体表未发现挣扎抵抗伤,大腿内侧及会阴部无损伤,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窒息征象不明显,显然与强奸杀人案件不符。同时,其衣服被撕裂的形态,边缘卷曲及烧焦迹象,人为暴力撕裂是难以形成的。

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与当时天气情况,何某位于空旷的山岗上,衣着有撕裂破碎,边缘卷曲呈高温作用及烧焦迹象,右额发际至右耳郭部头发烧灼卷曲,内脏器官瘀血,心肺浆膜有出血点;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结合当天下午4时多现场一带曾下过大雨,并伴有电闪雷鸣现象,何某应为雷击死亡。

雷电击中头部,可引起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其他脏器出血。死者颈部深层软组织出血,右耳鼓膜破裂血液外流,上胸部的条状表皮剥脱,应属雷击伤。

死者身体前侧衣物被雷击撕碎,暴露胸腹部及会阴部,这与其站立的方向有关,而且因为死者的裤扣和两乳罩吊带扣的结均为铁质,雷电从其前面击中,通过右下肢传出,因而前侧衣服被撕裂破碎,且沿缝线处裂开。

虽然何某是遭雷击死亡,但没有雷电击纹。雷电击纹是雷电通过的皮肤轻度烧伤及皮下血管极度扩张而留下的红色树枝状斑纹,但它易褪色或迅速消失,故尸检时发现率不高。据甘海耀报道的120例雷击致伤者,出现雷电击纹的只有两例[1],可见雷电击纹并非雷击死亡者均可检见的现象。本例死者身上未发现雷电击纹,分析可能是因为其身体被大雨淋湿,雷电的电流从其潮湿的头发经过体表的湿衣服传到地下,所以身体上未产生雷电击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