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般地,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意味着其权益受到了一定威胁,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会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当申请人发现紧急情况消除了或者与其发生行政争议的对方重新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重新作出新的行为或者与产生行政争议的对方达成了和解等,其权益不再需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保护了,申请人后续就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保全措施的实施仅仅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应急措施,因此并不能长时间的持续下去,而且采取保全措施也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所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