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776字
- 2020-08-26 12:05:08
一、申请诉讼前保全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实际上是请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借助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相关事项尚未进入诉讼,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争议进行审理和判断,因而诉讼前保全对被申请人的权益可能会有较大影响,也存在保全错误、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较大可能性,因此,法律、司法解释对诉讼前保全的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申请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1)出现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发现出现了严重影响其权益的情况,凭借自力无法予以救济或弥补,且该紧急情况若不及时阻止或缓解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弥补的损害的。(2)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直接先行提起保全申请,就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向和保全申请直接相关的行政争议的管辖法院提起。一是只有对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有权限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二是也为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后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做好准备。三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人即提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存在较大风险。风险主要有两个:其一,未经过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更大些;其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相应保全裁定,也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并未如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此时就需要面对如何处理补偿或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相关损失的问题。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后续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