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1730字
- 2020-08-26 12:05:07
二、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节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公告是指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或者送达,使相关当事人获悉后能够及时积极行使相关诉讼权利。鉴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将专业性问题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时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调解时间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时间。中止诉讼期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无法克服或者难以避免的情形,使得诉讼程序不得以暂时停止的期间。依照本解释第87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包括七种:(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之日起,继续计算审理期限。处理管辖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该期限是指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不同意见时,处理案件管辖权所耗费的时间。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确定管辖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上述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节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均应从审理期限中扣除。
(撰写人:李小梅)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解释要点】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送达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借鉴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送达制度,作出行政诉讼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适用指南】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提出要求。本条第1款在行政审判领域落实了这一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当今伴随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诉讼当事人有接收电子送达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必要。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依照《民诉解释》第13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应随意变更。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及时书面告知的,人民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予以送达,应视为依法送达。本条第3款对此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普遍采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本条第4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疑难解答】
本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