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850字
- 2020-08-26 12:05:06
(二)第三人的上诉和再审申请权
对于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在修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只要不服一审裁判,均可以提出上诉。其理由是,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其不服一审裁判,当然可以提出上诉。例如,本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里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第三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对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义务造成影响的,第三人才能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是参加别人的诉讼。如果裁判并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应当允许其上诉。第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均可以提出上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起上诉,取决于裁判的内容。只有在裁判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才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审稿、二审稿和三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在第三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提出,有权提起上诉的,不应限于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判决减损权益的第三人,也应当允许其上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出上诉。”据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对于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起上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再审申请的权利没有明确。
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审原告、被告,也包括一审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本条对此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