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又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法律依据在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但是,毕竟行政诉讼具有与民事诉讼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实践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不无疑虑。为此,在本次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相对成熟的问题直接作出了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鉴于该条文对确保民事诉讼的安定性、经济性、公正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行政诉讼领域亦对此参照适用。为此,本次制定司法解释,以该条为蓝本,确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